法規學術 / 作者 林宜男、周於蓁 / 直銷世紀第274期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立法理由,旨在為防止傳銷事業利用收取費用、要求囤貨等手段,以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或進行詐欺斂財,特就實務上常見之不當行為類型,予以明文禁止。 林宜男、周於蓁 本期介紹傳銷商不得囤貨,係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促使傳銷商購買顯非一般人...
【直銷法規】法律諮詢個案 重複消費制度與禁止囤貨規定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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