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直銷商在販售商品或推薦時,均不斷強調自己商品的好、自己在直銷中的努力、以及「好東西與好朋友分享」,然而卻忽略了法律真意。基本上,公平交易法對直銷的規範,意在避免直銷事業以一般消費者為對象,建構出讓參加者透過別人的努力(自己不能控制之機會)來獲取收益的收入結構。
合理市價定義何在
台灣公平交易法第23條明文規定:「直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且依同法第35條之規定,違法者最高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似乎第23條的解釋上,「合理價格」的影響有被過度強調的現象,反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此種表彰「非常規交易」之關鍵用語,並未受到重視。
其實台灣公平交易委員會於執法之初即遭遇到「合理市價」定義的爭議,並於'92年第19次會議中,針對「合理市價」提出兩個認定依據:
1.市場有同類競爭商品或勞務時,可比較國內外市場相同或同類產品或勞務之售價、品質;此外,相同或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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