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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學術

直銷商怎麼「稅」才合理!?


直銷學術 / 作者 陳得發 / 直銷世紀第85期

    直銷商怎麼「稅」才合理!?


朗讀:
直銷商之所得可合併為3大類,1.直接向公司購進商品之零售利潤;2.直接向公司購進商品達一定金額所得之業績獎金(或各類補助);3.佣介所得或經紀所得,包括因下線向公司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輔導金、主管津貼及業績獎金等。

由於直銷事業對參加人資格並無嚴格之限制,部份產品使用者亦被視為參加人,致實際從事直銷者之規模遠比參加人數小。根據'98年公平會的調查結果顯示,曾向業者訂貨之參加人數計87.3萬人,只占總參加人數272.4萬人的32%。而曾經領取獎金的參加人數計58.2萬人,也只占參加人數的21%。換句話說,直銷業中有將近7成的人只有掛名而沒有活動,而訂貨的87.3萬人中有29.1萬人純供自用沒有領取獎金。

營利事業參加人直銷所得課稅規定

直銷商如採設立營利事業方式經營,自應依法設置帳簿記錄各項收入與費用,並依法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其課稅所得之決定,與其他營利事業同,應依據相關法令如所得稅及查核準則規定辦理,所得之計算應採權責發生制。

惟非公司組織者,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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