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維敏
依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之統計數字顯示,自公平交易法88年修法以降,有關直銷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1至第23條之3「參加人退出退貨」規定之案件計有50件,約占處分總件數23.2%,亦即每10件處分案件中即有2件涉及參加人退出退貨之問題,其重要性可見一般;近來,公平會陸續再針對直銷事業辦理參加人退出退貨過程中所涉之不當行為進行查處,例如:參加人退出退貨時,要求參加人給付贈品金額;以不當方式阻撓參加人辦理退貨;及要求參加人應給付違約金予第三人等諸多違法事實,本文下擬對於公平會處理前開參加人辦理退出退貨所涉法律適用情形進行論析。
段標:一、於參加人辦理退出退貨時,任意自退款金額中扣除贈品價值
參加人與直銷事業締約購買網路教學之商品,常結合其所聲稱為贈品之電腦、教學軟體及網路視訊等,參加人於辦理退出退貨時,直銷事業則拒絕其返還贈品,而逕於還款金額中扣除贈品價值。固然該事業稱相關贈品乃係其與參加人間附有負擔之贈與,惟按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贈與附有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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