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偉哥案】
A生技公司於研發過程,無意間發現其提煉出之產物X,具有媲美威而剛的神奇療效,其負責人甲認為有利可圖,遂將該不明產物X摻入其產品「虎力勇」,並以「讓你做一個抬頭挺胸的男人!」、「Viagra靠邊站,東方偉哥—虎力勇!」等語,大肆宣傳該產品的壯陽療效。某日經衛生局抽檢並送衛生署食品檢驗局化驗結果,認定X乃威而剛(Viagra)的某種類緣物,確實有改善男性性功能障礙的效果,衛生局遂將全案函送該管地檢署偵辦。
我們在前幾期雜誌中提到食品不實廣告的相關問題,其中曾提及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2項:「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固然對於無醫療效能的「食品」,大肆吹噓其有藥到病除、起死回生的神奇療效,可能會產生不實廣告的相關責任;但若是該「食品」本身,確實具有治療疾病或影響生理機能的功效時,是不是就沒有法律責任?答案無疑是否定的,因為這樣的「食品」,極有可能已屬於藥事法所稱之「藥品」,而擅自製造此種「藥品」之人,便可能依藥事法中關於製造「偽藥」之規定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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