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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法規

許願的故事之二十


分類 / 直銷法規
作者 / 許宏仁
期數 / 第189期

    許願的故事之二十


朗讀:

許宏仁

(解析)
依照直銷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直銷公司與直銷商簽訂書面參加契約的內容,應該包括第11條當中所規定的應該告知事項。因此,舉凡直銷公司原本應該口頭告知的事項,事後都必須用文字記錄下來,當作是書面的契約內容,以表示慎重。
除此之外,直銷法令還特別規定了部分契約條款的內容,以下便簡單試擬一份參加契約當中的基本條款,供直銷公司及直銷商瞭解及參考。
參加契約條款(以直銷公司立場研訂)
一、直銷商與本公司締約,應知悉本公司係一以直銷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直銷事業。
二、有關本公司所採用之直銷制度(包括直銷商直接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因其後加入之直銷商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時,可獲得利益之內容、取得條件及計算方法);直銷商除本契約外應負之義務與負擔;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價格、用途及其有關事項;商品或勞務瑕疵擔保責任之條件、內容及範圍等,本公司或推薦人均已告知直銷商,並均記載於本公司所交付之「事業手冊」中。
三、本公司將於主要營業所備置經會計師簽證之上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直銷商加入已逾一年,且於前一年自本公司獲有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得依本公司規定申請查閱相關財務報表。
四、本公司之直銷商得自訂約日起14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解除契約:
(一)本公司將於契約解除生效後30日內,接受直銷商退貨之申請;同時返還直銷商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
(二)本公司於返還參加人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直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解除契約之直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三)直銷商辦理退貨時應自行送回商品,如要求本公司取回者,本公司得自前揭應返還之給付中扣除取回所需運費。
五、本公司之直銷商於訂約日14日經過後,仍可隨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退出直銷計畫或組織:
(一)本公司將於契約終止後30日內,以直銷商原購價格90%買回其所持有之商品。
(二)本公司得於前揭支付買回之款項中,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終止契約之直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三)直銷商辦理退貨時應自行送回商品,如要求本公司取回者,本公司得自前揭應返還之給付中扣除取回所需運費。
六、直銷商依本契約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本公司並不會向直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七、直銷商不應有下列法定之不當行為,否則,本公司將主動與其解除或終止契約,除非直銷商能於1個月內表示業已改正或證明並無該不當行為:
(一)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直銷組織。
(二)假借直銷事業之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資金。
(三)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直銷活動。
(四)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費者重大損失。
(五)從事違反刑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令之直銷活動。
八、直銷商因違反「事業手冊」所載事項或從事第七點所列之不當行為者,經本公司主動解除或終止契約時,有關直銷商提出退貨之處理,本公司將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本公司將於契約終止後30日內,以直銷商原購價格90%買回其所提出退貨之商品。
(二)本公司得於前揭支付買回之款項中,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所有直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三)直銷商辦理退貨時應自行送回商品。
九、有關直銷相關法令,本公司均已詳載於事業手冊中,請直銷商自行參看。
十、倘直銷商對於直銷相關法令之內容有所疑義,或認為本公司從事直銷,有違反法令之虞者,得逕來電洽詢;直銷商亦可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意見,公平會電話為(02)2351-7567,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2號12-14樓。
十一、除本書面契約所記載之條款外,本公司「事業手冊」中之相關內容,亦構成本參加契約之一部分。本公司並已確實交付事業手冊予直銷商。
十二、直銷商確認欄(請書寫「本人確已領得事業手冊」,並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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