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現行對直銷行為的規範,主要是公平交易法中有關直銷相關條文,以及根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所授權訂定之直銷管理辦法,即採所謂合併立法的模式,但公平交易法乃屬競爭法領域,其所欲規範範疇應係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行為,而與直銷行為的管制,性質截然有別,實有單獨立法必要。職是,公平會在歷經近十二年對直銷管理經驗,於九十二年十月九日第六二二次委員會議附帶決議:「研究單獨制定『直銷管理法』,並設置專處,專責辦理直銷案件之必要性及可行性。」因此,在公平會直銷專案小組會議多次的討論後,研擬單獨制定<直銷管理法草案>初稿,並提九十三年七月八、二十二日第六六一、六六三次委員會議修正通過,經依照行政程序上網公告並召開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後,於是在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六八五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直銷管理法草案>,這是台灣直銷管理法制發展上一個重要的里程碑,也顯現台灣對直銷之管制將邁入成熟期。
按照<直銷管理法草案>全文共分八章,計四十四條文,主要是參考現行公平交易法及直銷管理辦法條文內容,並衡酌目前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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