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對直銷行為的法令規範內容,主要是根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所授權訂定之直銷管理辦法,另外除了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明文禁止變質直銷,第二十三條之一至第二十三條之三所訂直銷參加人解除或終止契約之條件及因解除或終止契約所生權利義務之規定外,公平交易法第八條有關直銷之定義,則是我國將直銷納入管理範疇所下的定義性規定,因此,只要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八條所定義的直銷,即須受到公平交易法有關直銷條文的規範。
按「本法所稱直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前項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為公平交易法第八條第一、二項所明定。故依目前公平交易法對直銷之定義,係指透過營運計畫的實施,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而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親朋好友加入兩種權利,並利用此人際網絡所建立的架構組織,將商品或勞務推廣及銷售出去,因而可以依照直銷事業所設計的獎金制度獲得各項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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