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要弄清楚是跟誰貸款!
分類 / 直銷法規
作者 / 許宏仁
期數 / 第183期
「分期付款」要弄清楚是跟誰貸款!
朗讀:
(解析)
直銷公司考量所銷售的商品售價較高,不是一般初參與直銷業務的民眾所能夠接受,因此會標榜以「分期繳付」方式,來吸引直銷商購買加入;但所謂商品買賣的分期付款,乃是出賣人(直銷公司)與買受人(直銷商)間兩方的法律關係,亦就是直銷商依約定將商品價金分期繳付給直銷公司,當直銷商無故不願意繼續繳納相關款項時,則由直銷公司依約訴求相關金額。
但在實務上,或許是考量採行真正分期付款方式,會使得直銷公司在直銷商惡意不繳付價金時,陷於必須到法院起訴才能拿到錢的窘境,因此,直銷公司便透過風險轉嫁的方式,透過與銀行業者合作,由直銷商向銀行貸款,並採分期清償方式來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
直銷商實際是向銀行辦理貸款
直銷商填寫銀行的貸款申請書,銀行於核貸後,便代替直銷商直接把貨款交給直銷公司,之後則再由直銷商按期(通常一個月為一期)繳交約定金額給銀行來清償貸款,跟真正分期付款買賣是把錢交給直銷公司並不一樣。
銀行為確保直銷商能依約全期完納,會與直銷公司約定,如果直銷商有提前清償的情況發生時,將由直銷公司按貸款期間經過的長短,來核算違約金。實務上曾發現該筆銀行與直銷公司約定的違約金,直銷公司會轉嫁給有意辦理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的直銷商,而這正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直銷公司聲稱可以利用分期付款方式購買商品加入成為直銷商,但實際上卻是要直銷商向銀行辦理貸款,對於這種情形,直銷商可不可以主張「不知情」?由於直銷商在加入直銷組織前,都會填具乙份向銀行貸款的申請書,因此,除非相關的借貸申請書是由別人擅自填寫的,否則要主張自己「不知情」,恐怕是比較難被接受的。
貸款與售貨兩回事 不能混為一談
但直銷商如果認為本身不適合從事直銷業務,仍可以向直銷公司終止或解除契約,直銷公司必須依法受理退出退貨,不能援引「分期付款」為藉口,要求直銷商必須先清償全部貸款後才受理退貨,導致有規避法定責任的情形。
依照上面所說的,「直銷商向銀行貸款」與「直銷公司銷售商品給直銷商」是不相關的兩件事,就如同向銀行貸款購買房屋一樣,縱使房屋本身有瑕疵,但這涉及到的只是房屋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的民事糾紛問題,並不影響買方(即貸款人)應繼續向銀行繳納分期金額的義務,也就是說,就相關貸款金額的清償乃是獨立於原來的參加契約或買賣關係之外。因此,當直銷商是以向銀行貸款方式按月繳納商品價金時,如果碰到直銷公司拒絕受理退貨或出賣的商品有問題時,是無法以「不繼續繳款」為手段來抵制直銷公司,這個部分應該要先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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