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直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直銷組織或計畫前,應告知一定之事項,不得有虛偽、隱瞞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本條主要在規範直銷公司,對於準備參加者有一定的告知義務,如有違反者,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據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得處以罰鍰或其他之行政處分,除此而外,業者可能也構成民事上債務不履行的責任。
有簽名聲明文件才符合法規
根據公平會在管理辦法的理由說明,直銷之特徵,在於一方面吸收他人加入其組織,另一方面藉他人之加入而銷售其商品或勞務。因此,如何吸收他人加入,為直銷業務成敗關鍵之所在。而在過去案例顯示,不肖直銷事業為吸收他人加入,常利用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宣傳方法勸誘他人加入組織或計畫,而使參加人誤信加入即可輕易獲取利益,而忽略該商品或勞務市場之發展可能性,以及未能審慎自己為加入所給付之代價是否值得或可能落空。
所以為了防制此種弊端,對於直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組織或計畫前,課以不得有虛偽、隱瞞或引人錯誤之表示之告知義務,使參加人對於整個直銷組織或計畫、營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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