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
好康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好康公司)未向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繳納繳納105年度年費,且其104年度營業額規模晉級,亦未補足保護基金級距間差額。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5年3 月29日透過多層次傳銷管理系統通知好康公司應儘速繳納 105年度年費,並說明105年度與104年度相較,倘營業金額 2 規模晉級,應補足級距間之差額,復再於105年5月10日透過多層次傳銷管理系統通知好康公司於105年5月23日前依相關規定繳納,且曾多次致電提醒繳納,惟據傳保會資料截至105年5月31日止,好康公司人仍未繳納105年度年費及補足保護基金級距間之差額,涉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 第3項規定之違法行為,公平會爰依職權立案主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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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
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傳保會)於2014年12月29日正式掛牌上路。這個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依總統公佈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特別規定所設立,是全球第一個以保護傳銷事業及傳銷商權益之機構,其對未來傳銷業之正常發展有重要意義。
傳保會保護對象為經報備且已繳納基金及年費之傳銷事業及傳銷商。全體傳銷事業均須強制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未依規定據實繳納保護基金或年費之傳銷事業,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將論處行政罰鍰。傳銷商得自由選擇是否繳納保護基金(新台幣一百元)及年費(由公平會每年一月公布繳交金額),但未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者,不得請求傳銷會予以調處。
法律規定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第5項規定授權公平會訂定之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第3目、第 4目及第2款第3目等規定,已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下稱傳銷事業)應於105年3月31日前向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下稱傳保會)據實繳納105年度年費,倘104年度營業額規模晉級者,亦應補足保護基金級距間之差額。完成報備之傳銷事業未依規定據實繳納前開費用者,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第3項規定,以違反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論處。
本案理由
一、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保護機構為辦理前項業務,得向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收取保護基金及年費,其收取方式及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同條第3項規定:「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2 項規定據實繳納者,以違反第32條第1項規定論處。」前開條文業明定完成報備傳銷事業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之義務。
二、 另按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第5項授權公平會訂定之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第3目就有關保護基金繳納時期規定:「傳銷事業於保護機構成立3個月內向保護機構繳納;新報備傳銷事業當季向保護機構繳納。」有關保護基金繳納金額,同辦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傳銷事業依上一會計年度多層次傳銷營業額總數分為8級繳納」同款第4目復規定:「傳銷事業營業規模晉級者,即應補足級距間之差額。」另有關年費繳納時期,同辦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第3目規定:「傳銷事業於每年3月底前向保護機構繳納;新報備 傳銷事業當季向保護機構繳納。」據上,已報備之傳銷事 業應於105年3月31日前向傳保會據實繳納105年度年費,倘 104年度營業額規模晉級者,亦應補足保護基金級距間之差額。
三、 按好康公司於92年9月18日向公平會報備自同年10月18日從事多層次傳銷,迄未向公平會報備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爰好康公司屬已完成報備之傳銷事業,須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38 條第 2 項、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至第4目及第2款第3目等規定,於105年3月31日前,繳納105年度年費及補足保護基金級距間之差額。查好康公103年度及104年度之營業收入皆為傳銷營運收入,且 104 年度營業規模晉級,應補足級距間之差額,惟好康公司迄仍未依規定完成繳納 105 年度年費及補足保護基金級距間之差額事宜,核前開事實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第3項規定之違法行為。
四、 綜上結論,好康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依限繳納105年度年費及補足保護基金級距間之差額,經公平會多次催繳迄仍未繳納,核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第3項規定之違法行為,應依同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論處。經公平會審酌好康公司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及經營情況;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後,公平會爰依同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4處新臺幣 10 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