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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學術

商業糾紛可否止付票據?


直銷學術 / 作者 林黃河 / 直銷世紀第68期

    商業糾紛可否止付票據?


朗讀:
在工商業發達社會,收授票據是極為平常的商業行為,一手交貨一手交票,既不用擔心錢財露白,又省去跑銀行提款的麻煩。然而這並不表示就沒任何風險,或許您在收到貨後才發覺品質、規格不符,根本不願意付款,可是票據早已開給賣方了,說不定賣方又轉手出去,甚至持向銀行辦理客票融資,此時該怎麼辦才好呢?
支票唯掛失才止付
依票據法第十一條規定:「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意即無因票據,不必問明何種理由、何種方式取得,只要是善意取得,便可行使票據權利。
同法第十三條又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在此所謂的惡意,是指取得手法不正當,如偽造、變造、竊取等。
交易行為糾紛牽涉到金錢問題總是棘手,一般人總以為向銀行止付就行了,其實不然,票據法第十八條表示,只有票據遺失,才能止付。
且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假若並非真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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