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報以頭版頭條的處理模式,報導一條震驚直銷界,並造成社會議論的新聞。據該報報導,一男子因食用某公司健康食品導致皮膚產生病變,經榮總實驗證實,皮膚病變與該公司健康食品有關。因此,法官認定該公司須負安全及衛生責任,判決應依雙方和解約定書規定負賠償之責。
應以終審判決為準
首先,讓我們感謝該報對健康食品與消費者權益的重視,用頭條新聞的處理模式報導此一判例。但同時也讓人質疑此報導的公平性,因為這只是士林地院的判決,並非終審判決,孰是孰非尚未確定,而此處理方式必定會傷害該公司權益,並影響整個健康食品業界的發展,甚至誤導社會大眾對健康食品的消費意識。
在台灣,健康食品是屬於爭議性頗大的商品,但因此否定健康食品,採取負面報導,實在難以讓人心服口服。如今世界各國紛紛重視健康食品,甚至立法承認健康食品存在的必要性,很多先進國家的社會大眾早已把健康食品當做日常生活必需品。可惜台灣仍有很多醫界朋友與社會人士堅持反對,除了否定健康食品外,還故意渲染個案來混淆視聽,如此行徑,真叫人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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