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老王是好國民直銷公司(下稱好國民公司)的高階直銷商,近期推薦實力派的新人阿花加入下線直銷商,阿花自老王處得知,直銷商可選擇加入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下稱「傳保會」),倘將來發生直銷糾紛,傳保會可為雙方調處,故兩人皆選擇繳納「保護基金」,依法享受保護。
詎料,阿花成為直銷商後赫然發現,好國民公司竟有嚴重「內捲」現象,內部惡性競爭、搶線事件頻傳,旁線直銷商小健為搶業績花招百出,不僅從老王的下線直銷商拉人,更在公司網站發布不實言論,誹謗老王私生活不檢點,造成老王名譽受損,業績也嚴重下滑。
此際,好國民公司正因應疫情推出行銷活動,凡直銷商訂貨量達標即贈送德國進口紅外線額溫槍,老王為保住聘階,不惜鋌而走險,私下向阿花借貸大筆款項訂貨,並將公司贈送的德國進口紅外線額溫槍,在網路拍賣平台註冊帳號販售,嗣老王被行政機關查獲,處以罰鍰並命立即停止刊登違規產品,且向公司訂購的產品銷量亦不如預期,也無力清償阿花之借款,至此,老王及阿花的直銷事業皆陷入困境。
試問:老王被旁線直銷商小健拉走下線,並遭誹謗名譽受損,又被行政機關裁罰處分,老王得否向傳保會請求調處?此外,老王無力清償借款,阿花得否向傳保會請求調處?
辨析
上篇主題「保護基金」,已詳述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之目的,即是維持直銷保護機構「傳保會」運作所需;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傳保會的保護對象僅限完成報備且已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之直銷公司及直銷商,並可受理兩者間的民事糾紛調處,協助直銷商提起訴訟,代償及追償直銷事業因民事爭議對直銷商應負之損害賠償等,可見傳保會受理糾紛調處案件有其限制,故本篇將進一步探討,有關傳保會無法解決的直銷糾紛及其他救濟管道:
一、傳保會無法受理的直銷糾紛有哪些?
1.何謂直銷糾紛?顧名思義即是經營多層次傳銷(下稱直銷)所衍生的相關糾紛,所涉及主體可能是直銷公司、直銷商及消費者,若從法律角度觀察,大抵可分為3種類型:民事糾紛、刑事糾紛及行政糾紛。除前文已提及直銷公司與直銷商間的民事糾紛之外,實務上常見的旁線直銷商搶線、直銷商間私人借貸關係、直銷商與消費者間等其他民事糾紛;直銷商涉嫌個人犯罪行為,如上線直銷商冒用下線直銷商名義訂貨、誹謗他人名譽等刑事糾紛;直銷公司未依主管機關規定完成報備,所販售商品標籤、仿單或包裝未依規定填載,直銷公司或直銷商不具備藥商資格,卻販售醫療器材,而遭到行政機關裁罰處分等行政糾紛。
2.由於傳保會的保護對象僅針對完成報備且已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之直銷公司及直銷商,並受理兩者間的民事紛爭調處,故上文所述其他民事糾紛(直銷商搶線、私人借貸、消費者爭議)、刑事糾紛(直銷商個人犯罪行為)、行政糾紛(遭行政機關裁罰處分),則一概不包括在傳保會可受理調處之範圍內,直銷商需另循其他管道救濟。
二、經營直銷涉及旁線直銷商搶線、直銷商間私下借貸關係,或直銷商與消費者間等其他民事糾紛,該如何救濟?
1.依前述可知,傳保會僅受理直銷公司及直銷商間的民事糾紛調處,例如:獎金發放、停權、退出退貨等疑義,至於實務上常見的旁線直銷商搶線、直銷商間私人借貸關係、直銷商與消費者間等其他類型的民事糾紛,皆無法請求傳保會為雙方調處,此時即回歸一般常見的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作成判決方式解決。
2.由於透過法院訴訟作成判決,不僅請求的一方需先繳納裁判費,並須經過數個審級審理,程序相對冗長,且雙方易形成對立的關係,若考量以較為平和、快速、便宜的方法解決紛爭,還能選擇「調解」或「仲裁」等訴訟以外的方式解決,就是所謂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而「調解」與「仲裁」都是透過當事人遴選信賴的公正第三人來解決紛爭的方法。
若雙方都願意接受「調解」,可就近向所在地的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消費糾紛調解,亦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而「仲裁」則是向仲裁機構提出。
兩者在結果上的最大區別,仲裁庭做出的判斷,在當事人之間具有實質拘束力,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若有一方不遵守,他方可執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仲裁法第37條、第47條);調解人所做的建議,則無拘束力,雙方得自行決定是否接受建議,但若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且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30條)。
三、經營直銷涉嫌直銷商個人犯罪行為等刑事糾紛,該如何救濟?
1.經營直銷涉嫌直銷商個人犯罪行為時,因為刑事犯罪追訴結果,通常涉及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相較於民事紛爭處理的結果,對當事人影響往往更加深遠,故在涉嫌個人犯罪行為的場合,除需仰賴檢察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偵查及取證之外,一個行為只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為犯罪行為時,才能依法定罪處罰。若在行為發生時,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為犯罪行為者,即不受刑事處罰,無法律即無犯罪,這也就是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則,亦即國家不能擅斷或恣意對人民實施處罰,必須讓人民可以預見法律規範、保障人權。
2.需留意的是,無論刑法或其他特別法之中設有刑事處罰規定的犯罪類型,皆可區分為告訴乃論罪或非告訴乃論罪。所謂「告訴乃論罪」,應由被害人或有權提起告訴的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可以開啟偵查及起訴,若檢察官在未經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的情況下起訴,法院將依法為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且只要是告訴乃論罪即受6個月告訴期間的限制,若超過6個月才提起告訴,檢察官就會依法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若是「非告訴乃論罪」,則不受前述由告訴權人申告或告訴期間的限制,檢察官一旦發現犯罪,即便無人提起告訴,亦可開啟偵查及起訴,故兩者在法律程序處理上會有很大的不同。
3.設若直銷商遭他人誹謗名譽,該行為人涉嫌刑法上的誹謗罪(刑法第310條),屬告訴乃論罪,此際名譽受損的直銷商(被害人)應在6個月告訴期間內,到警察局報案或至檢察署提出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倘確認行為人有犯罪嫌疑,檢察官將對之起訴,進入刑事法院審理,最終由法院審認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並為裁決,而名譽受損的直銷商也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名譽受損的賠償。
經營直銷若遭到行政機關裁罰處分等行政糾紛,該如何救濟?
1.眾所周知直銷制度是一種優質行銷模式,鑑於該制度的特殊性,易淪為不肖商人從事詐欺、斂財、非法吸金工具,為杜絕違法、健全市場交易機制,以保護直銷公司、直銷商及消費者,即有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介入監督並建構完整法制措施之必要,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及相關法規,隨之應運而生。
為此,立法明文規定,直銷公司在開始實施直銷行為之前、事後變更或終止時,需先向公平會報備始得實施,而直銷公司及直銷商在從事直銷行為時,負有相關法定義務,或有依法令限制不得從事之行為等,若未遵守相關規定,則無論直銷公司或直銷商,都將面臨公平會或其他行政機關的裁罰處分。
2.假設直銷公司或直銷商不幸遭到行政機關裁罰(行政處分)時,因屬行政糾紛,無法由傳保會為雙方調處,應改循行政救濟途徑處理。第一階段的行政救濟程序為「訴願」,僅在行政體系內部進行,當被處分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時,原則上應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在特定類型案件中(如:醫療器材管理法的「復核」、稅法的「複查」、健康保險的「審議」、專利法的「再審查」等程序),例外要求人民需先向原行政處分機關尋求補救或改善,之後才能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否則貿然訴願將遭到駁回,即是「訴願先行程序」。
若對於訴願決定不服或提起訴願未獲決定的案件,再進入第二階段的司法體系審判程序,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可分為:請求行政機關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或就申請事項作成特定處分(課予義務訴訟),或為財產上及非財產給付(給付訴訟)等類型。
3.此外,「醫療器材」不同於一般商品,只有取得販售許可的醫療器材商及藥局才可以在網路販賣(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3條、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第3點),而「德國進口紅外線額溫槍」屬於第二等級醫療器材,若民眾或店家不具藥商資格即不得在網路販售,違反者將被行政機關處以罰鍰,並命立即停止刊登違規產品(醫療器材管理法第70條)。
4.綜上所述,若直銷商不具藥商資格,依法即不得在網路販售醫療器材,故亦不得在網路販售第二等級醫療器材「德國進口紅外線額溫槍」,倘被行政機關查獲裁罰(行政處分),若對該行政處分不服,應循行政救濟途徑處理,又此屬例外應遵守「訴願先行程序」的特定類型案件(醫療器材管理法第72條),故直銷商必須先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提出異議申請復核,假如復核被駁回,之後才能向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若對訴願決定仍不服,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結論
一、案例解析
1.依前述探討可知,傳保會僅受理直銷公司及直銷商間的民事糾紛調處,例如:獎金發放、停權、退出退貨等疑義,至於實務上常見的其他民事糾紛(直銷商搶線、私人借貸、消費者爭議)、刑事糾紛(直銷商個人犯罪行為)、行政糾紛(遭行政機關裁罰處分),則一概不包括在傳保會可受理調處之範圍內。在本案之情形,老王及阿花因經營直銷陷入紛爭,兩人雖有繳納「保護基金」,依法可享受傳保會的保護,但由於兩人所涉及的糾紛,傳保會皆不受理調處,應另循其他管道救濟。
2.首先,老王被旁線直銷商小健拉走下線,乃旁線直銷商搶線,而阿花欲向老王請求清償借款,則是直銷商間私人借貸關係,該等糾紛均屬於其他民事糾紛,兩人可選擇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做成判決,或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即「調解」或「仲裁」方式解決,且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或仲裁人做出的仲裁判斷,皆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倘有一方不遵守,他方可執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3.再者,老王遭小健在公司網站發布不實言論,誹謗私生活不檢點,造成老王名譽受損,為涉嫌誹謗罪的刑事糾紛,老王可以檢附相關違法事證,如:小健在好國民公司網站發布誹謗留言的截圖等,至警察局報案或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但應留意誹謗罪為告訴乃論罪,需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由檢察官開啟偵查及起訴後,再由刑事法院審認是否構成犯罪,老王並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名譽受損的賠償。
至於老王在網路拍賣平台販售「德國進口紅外線額溫槍」,被行政機關裁罰部分,若老王對該行政處分不服,需先向原行政處分機關申請復核,假如復核被駁回,之後才能向其上級機關提出訴願,若對訴願決定仍有不服,則可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二、結語
鑑於直銷制度的特殊性,易淪為不肖商人從事詐欺、斂財、非法吸金工具,隨經營方式的變革,以「人」為本的經營模式,亦難免衍生紛爭,除直銷公司及直銷商間的民事糾紛,可選擇由傳保會調處之外,其他實務上常見的民事糾紛(直銷商搶線、私人借貸、消費者爭議)、刑事糾紛(直銷商個人犯罪行為)、行政糾紛(遭行政機關裁罰處分),亦可各循不同管道救濟。
因此,筆者建議,直銷商在加入直銷公司之前,最好多方了解、提高警覺,隨時補充法律常識,或參加相關教育訓練,直銷經營過程一旦產生疑慮,並應諮詢專家,切勿因一時不察陷入不法,導致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