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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法規

傳保會法律諮詢個案:廣告中商品效用誇大不實之罰則探討


分類 / 直銷法規
作者 / 林宜男、周於蓁
期數 / 第277期

    傳保會法律諮詢個案:廣告中商品效用誇大不實之罰則探討


朗讀:

 

一般企業經營者、傳銷商或傳銷事業不得以誇大或不實用語,在廣告中敘述商品之效用,否則將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或公平交易法之虞。

 

一、前言

廣告誇大不實,係公司為引起消費者注意,在廣告上以誇大或不實的內容,進而影響消費者購買相同效用商品之意願。以新北市為例,103年度共處分化妝品與藥品違規不實廣告876件,其中化妝品575件(約占66%),藥品則為301件(34%);化妝品廣告共被處分478萬元,藥品廣告則被處分376萬元,共計854.5萬元。化妝品違法廣告以美白、除皺為主要項目,藥品違法廣告則以滋補養生、可修護皮膚與止痛為主。

 

二、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的法律關係:

 

(一)爭議事實:

一般消費者來本會法律諮詢詢問,自述傳銷商朋友A經由其網路平台販售傳銷商品,產品效用亦直接由傳銷商A所提供,將之轉貼於自己經營之網路平台上。在貼文之後卻收到主管機關來函,認為食品有廣告誇大不實、易生誤解之情事,要求該名消費者前去說明。

 

(二)法律建議:

以下依照商品廣告之類型及廣告主身分別所適用之法條,分別整理之:

 

1.一般食品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規定者,依第45條處以罰鍰。

 

2.健康食品

健康食品,「係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而其中所稱保健功效,則「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4條:「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之內容,其宣稱之保健效能不得超過許可範圍……。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涉及醫療效能之內容。」

 

情節重大者,依第24條予以廢止健康食品之許可證。

 

3.化妝品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身分為一般企業經營者

消費者係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及第23條:「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同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得因不同原因所致損害,請求不同倍數之懲罰性賠償金。

 

˙身分為廣告主

公平交易法之立法目的係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第2項:「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者,得以第 42 條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罰鍰。公平交易法旨在維護市場之公平競爭,故其對違法之處分較消費者保護法為重。

 

小結

依主管機關函件內容研判,該消費者於網站上之文字敘述部分恐有誇大不實、易生誤解之虞,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雖該消費者認為其僅係轉貼傳銷商A所提供之資訊,但其確實是廣告主。為此,該消費者僅能向主管機關說明未因此獲利,期望能給予最輕之處分。

 

結論

一般企業經營者、傳銷商或傳銷事業不得以誇大或不實用語,在廣告中敘述商品之效用,否則將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或公平交易法之虞。若廣告商品為一般食品、健康食品或化妝品,則可能會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或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因此,在刊登廣告之前,需仔細審視廣告內容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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