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平會去年的修正條文中,包括幾大要項:1.財務健全方面:為健全直銷事業之財務及強化其體質,規定直銷事業之財務決算報表應經會計師簽證,並備置於其主要營業所;2.資訊透明方面:規定直銷業者需提供年度財務報表供加入一年以上的特定參加人查閱,以助參加人明瞭公司財務狀況;3.酬佣合理方面:要求直銷事業需預估佣金、獎金等合計數字占總收入的最高比例,如果發放比例過高,該會將列為重點督導對象;4.管理責任方面:規範直銷事業應將參加人不當之直銷行為列為違約事由,訂定處理方式並確實執行。
幾項要點尤以歸類為「參加人之權利義務」中的「直銷事業財務資訊之揭露」(第15條),在公布實施時即引發業者許多不同的聲音。條文內容為(1)期間:自89年6月1日起,實施財務資訊之揭露;停止實施直銷行為起2個月內亦同。(2)資訊揭露項目:經會計師簽證之上年度決算報表,包括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損益表。(3)資訊揭露方式:a.決算報表應置於主要營業所。b參加人加入已逾1年,且於前1年內自該事業應獲獎金等,得向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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