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承諾在我看來是一件相當嚴謹的大事,因為一旦承諾了對方,就是將責任擔攬下來,履行承諾等於是對自己、也是對別人一種負責任的表現,如果我們做不到的事,卻輕易地承諾了對方,不僅是對他人失信,更是對自我人格的傷害。
由於我如此看重承諾,所以我也從不敢輕易承諾。例如:過去,我接任中國生產力中心總經理時,一位曾和我在日本東大唸書的同學找我幫忙,希望我可以假造一份工作證明給他弟弟,好讓其弟順利移民加拿大;當然,我拒絕了,豈料讓多年好友感覺難堪,友情自此由濃轉淡。
另外,我在當台灣省政府顧問的時候,也有親戚希望透過我的關係,安排他跟當時的省長見面,雖然,以我當時的身份很容易就可以辦到,不過我也一樣的給予婉拒,結果同樣無法獲得親戚的諒解。
為什麼我明明可以辦得到,但是我寧可得罪這些親戚朋友,也不願承諾幫忙呢?
理由在於,這種為了個人利益而關說的事,是我一再告誡同仁不可觸犯的地雷,等於是企業同仁和我立下的共同承諾,如果我以這樣的標準要求同仁,卻允許自己降低標準,那麼,對我個人的誠信、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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