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借給他人使用貸款有何風險?若因不忍拒絕而答應,事前有無任何的因應措施可保障自身權益?
A:借貸於民法上來說分為兩種,一乃使用借貸,意即一般將物無償借予他人使用,待使用完再將之返還。另一乃消費借貸,意指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並可規定利息等附加條款。
民間現一般所稱之貸款,即是屬後者,而此種「貸款」之成立,不但需要雙方當事人合意,更需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才算成立。但是將於2000年5月5日施行的新修正民法債篇,與之前的借貸關係略有不同之適用,故讀者應注意下列各點:
1.新法規定有償消費借貸之雙方,若在預約借貸之約定成立後,任一方成為無支付能力者時,另一方可撤銷該約定。
2.有價證券亦可成為借貸之標的,過去僅規定金錢及貨物可為借貸之標的,但隨著有價證券之通行,如股票、支票等,亦可為借貸。
本案例中所提之「代名貸款」,在法律上並無任何依據,意即縱使僅借用「人頭」供他人實際貸款,若日後有任何糾紛,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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