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新冠疫情突然猛爆再起,全國進入三級警戒,立法院停會,原訂5月24日,就要針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修正草案進行逐條審查,並可望於本會期結束前完成修法。然而病毒跑得比公文快,卻也給了各界更多時間來再次檢視與審視思考。
公平交易法於1992年2月4日正式實施,依該法第23條第2項規定,由公平交易委員會於同年2月28日訂定「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用以管理規範多層次傳銷事業。而依該辦法第5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備齊及據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從那時候開始,我國對於多層次傳銷事業的管理就採行「報備制」,直到2014年1月29日制定公布了「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但仍繼續維持「報備制」,至今已將近30年。
2年前立委即提案修法
自2019年開始,林岱樺、楊瓊櫻和吳琪銘等多位立委接力提案,主張修訂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見附表),但始終只聞樓梯響,未見具體成果。到了今年,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3月10日由公平會進行業務報告和專案報告,有立委在質詢時提到,建議多層次傳銷管理改採「許可制」,以便主管機關較好掌握情況;當時公平會的回應是,已經多方蒐集資料,包括蒐集業者意見。
立法院議事委員關於多層次傳銷的提案
提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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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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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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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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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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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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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治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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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讀(委員會待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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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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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章章名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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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亭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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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讀(委員會待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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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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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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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亭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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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審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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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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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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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琪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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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審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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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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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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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瓊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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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審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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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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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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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岱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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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審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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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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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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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琪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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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讀(委員會待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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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立法院議事及發言系統)
3月15日,公平會主任委員李鎂即邀集直銷業者研商「多層次傳銷管理制度」,親自主持會議,會中達成幾點共識:
- 短期促銷活動或獎勵方案免予報備之期間,由15日改為1個月,亦即超過1個月者才需辦理變更報備,優化報備制度,減少非必要之報備事項。
- 朝參加契約電子化與書面雙軌併行方向研議修法。
- 修正報備例稿文字,同意刪除「報備不代表合法」字樣。
而針對爭議較大的、由多層次傳銷商業同業公會提議的將現行「報備制」改為「許可制」部分,由於當時業者本身對「許可制」的定義並不一致,有人認為讓政府決定以許可誰可以從事多層次傳銷,將有利於主管機關管理;也有不同意見認為,許可制干預市場太多,將讓大者恆大,小者可能因為跨不過許可門檻而在市場上消失。因此會中決議,由業者各自研擬提出「許可制」的定義,以及期望主管機關「許可」的範疇,再聚焦討論。
公平會態度的轉變
4月14日,公平會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答詢時,仍堅持維持報備制,理由是:
- 為促進產業及經濟之發展,企業以自由經營為原則,僅於維護重要公共資源、為防免國民生命、身體、財產危害等公共利益之考量下,依行業屬性有特殊監理之必要時,始採「許可」制度予以高密度行政管理,如:金融保險業、旅行業及航空業等。傳銷事業以銷售食品、美容保養品等為主,多層次傳銷係商品或服務行銷方式之一種,本質上多為「零售業」,似無高度監理之必要。
- 觀諸其他國家對於傳銷事業採事先(申請)許可者,其管制內涵包括資本額、傳銷商資格、經營商品(服務)範圍、獎金發放比例、商品價格之限制,並有以刑責處罰之例。林岱樺委員所提許可事項,與現行法所訂之報備事項相較,由原7款刪為5款,且除增加最低資本額限制外,似無其他加強監督管理之許可項目,是否完善,亦有待斟酌。
- 社會大眾對於整體傳銷業有負面觀感者,實多係無銷售商品(服務)之違法吸金行為,如其以傳銷方式假借銷售商品(服務)之名,行吸金之實者,即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所禁止之變質多層次傳銷,已有刑事責任相繩,另亦有刑法詐欺、銀行法非法收受存款等規範,現行法令已足資規範,是否仍有將「報備制」改為「許可制」之必要,不無疑義。
不過到了5月4日,風向卻大逆轉,在立委的強力推動下,公平會召開研商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修法議題會議時,已經不再堅持報備制。陳亭妃委員並要求公平會,在5月19日之前提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討論版」,以便於5月24日開始進入逐條審查階段。於此同時,陳亭妃也提出了「修正動議草案」,其與公平會所提版本雖略有不同,但針對多層次傳銷管理的內涵,兩個版本都以「許可」取代了「報備」。
眼見即將走完多層次傳銷修法的最後一哩路,結果一場突然生變的疫情,讓排定的議程被迫暫停,也讓主張許可制與優化報備制的兩派人馬,多出了各自表述的時間與空間。
若針對多層次傳銷事業的管理確定要從報備改為許可,許可的內容將包含哪些?有沒有最低資本額規定?需不需要繳交保證金?許可證照有沒有期限?現已完成報備之傳銷事業是否「就地合法」?要不要限定獎金最高撥比?銷售商品是否也需經過批准?主張許可制者的理由為何?支持優化報備制的論點又是什麼?鄰近實施許可制的國家其發展現況又是如何?他山之石如何借鏡?
修法茲事體大,直銷產業在台灣走過近40年,從來不缺敵人和看衰者,不論最後是採行許可或者維持報備,都應就事論事、依法論法,避開意氣之爭,不圖一己之私,才能共謀產業興盛,贏得社會大眾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