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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禮仲專欄

變更制度與商品品項之報備規定

李禮仲 | 直銷法規 | 第296期
  【案例】 楓樹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楓樹公司)台北分公司於105年3月23日及26日舉辦網路商機說明會及課程商品授課,與楓樹公司105年

從事多層次傳銷應向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

李禮仲 | 直銷法規 | 第293期
事實 好康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好康公司)未向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繳納繳納105年度年費,且其104年度營業額規模晉級,亦未補足保護基金

服務型商品與有形商品一視同仁,公平嗎?

李禮仲 | 直銷法規 | 第287期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4條「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關於商品之規定」,除不適用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6個月者,而服務型商品也準用。但服務與一般商品

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應包括法定應記載事項

李禮仲 | 直銷法規 | 第283期
案情事實 多層次傳銷事業碧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碧水公司)提供公平交易委員會會員名冊包含103年6、7月入會之傳銷商資料,惟查碧水公司係於103年7月16日

引進外國傳銷事業未事先報備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

李禮仲 | 直銷法規 | 第278期
  案例 歡歡公司民國104年6月舉辦「歡歡公司台灣開幕培訓大會」引進美國、加拿大、日本、新加坡公司、澳大利亞、馬來西亞及英國等不市場/分公司的傳

傳銷事業應於傳銷商契約終止後30日內辦理退出退貨

李禮仲 | 直銷法規 | 第275期
    案例: 王旻旻於 103 年 3 月 10 日加入常常傳銷組織(下稱常常),當日未提領商品並告知常常將擇日領貨

經常受行政處分之多層次傳銷行為樣態

李禮仲 | 直銷法規 | 第271期
多層次傳銷要在台灣永續發展有賴主管機關之行政指導與監督,及傳銷事業與傳銷商之自律與自治。   1992年2月公平交易法實施,將多層次傳銷多層次傳銷

傳銷事業應負擔傳銷商與第三人另行締結契約之解除或終止所生之責任

李禮仲 | 直銷法規 | 第269期
案例: 恆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恆發公司)之傳銷產品為手機門號委辦服務,其運作方式主要係由傳銷商租用一定期間電信事業所提供手機門號服務,電信事業自傳銷商承租費用

傳銷事業應負擔傳銷商與第三人另行締結契約之解除或終止所生之責任

李禮仲 | 直銷法規 | 第269期
  案例: 恆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恆發公司)之傳銷產品為手機門號委辦服務,其運作方式主要係由傳銷商租用一定期間電信事業所提供手機門號服務,電信事業

多層次傳銷事業營業所變更應事先向公平交易委會辦理報備

李禮仲 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董事 | 直銷法規 | 第268期
案例 泛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泛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於103年4月28日經經濟部核准公司所在地 (即營業所)由台北

【直銷法規】多層次傳銷事業營業所變更應事先向公平交易委會辦理報備

李禮仲 | 直銷法規 | 第268期
文@李禮仲 案例 泛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泛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於103年4月28日經經濟部核准公司所在地 (即營業所)由台北市士林區中正路61號

變更銷售商品品項實施前應向公平會報備

李禮仲(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董事) | 直銷法規 | 第267期
  多層次傳銷事業除事業名稱變更外,其餘銷售商品品項變更,均需於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以免違法。   案例 最猛公司是依多層次傳銷事業

變更銷售商品品項實施前應向公平會報備

李禮仲 | 直銷法規 | 第267期
多層次傳銷事業名稱變更外,其餘銷售商品品項變更,均需於實施前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以免違法。   案例  最猛公司是依多層次傳銷事業新

外商來台從事直銷應依法報備,以免觸法

李禮仲(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董事) | 直銷法規 | 第265期
【直銷法規】 國外傳銷事業未在台灣設置分公司之傳銷商,於台灣實施傳銷行為前應先向公平會完成報備與交付參加契約,以免觸法。

多層次保護傳銷基金會2015正式上路

李禮仲(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董事) | 直銷法規 | 第264期
傳保會保護對象為經報備且已繳納基金及年費之傳銷事業及其傳銷商,傳銷商得自由選擇是否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但未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者不得請求保護機構予以保護。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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