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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法規

變更銷售商品品項實施前應向公平會報備


分類 / 直銷法規
作者 / 李禮仲(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董事)
期數 / 第267期

    變更銷售商品品項實施前應向公平會報備


朗讀:

 

多層次傳銷事業除事業名稱變更外,其餘銷售商品品項變更,均需於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以免違法。

 

案例

最猛公司是依多層次傳銷事業新增銷售「最猛精油膏/50ml(3入)」、「最猛振波腰帶」、「最猛振波貼身褲/2入」及「最愛立寶/50s(8入)」等4項商品,停止銷售「最愛立茶」、「最愛立輕體素」、「最愛立氫棒」等3項商品,曾銷售及停售「光波能量氫棒(最愛立氫棒)+濾粉(最愛立氫棒濾粉)」,以及曾停售「最愛立氫棒濾粉」。上述變更銷售商品品項行為,均未依法於實施前向公平交易委員會辦理變更報備之作為,有無違反法律之疑慮?

 

解析

為有效管理多層次傳銷事業,主管機關公平會須充分掌握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基本資料、傳銷制度、傳銷商參加條件、參加契約內容、商品或服務有關事項、行銷方式是否合於其他法規,以及有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等資訊,爰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範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報備之事項。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備:一、多層次傳銷事業基本資料及營業所。二、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三、擬與傳銷商簽定之參加契約內容。四、商品或服務之品項、價格及來源。五、其他法規定有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始得推廣或銷售之規定者,其行銷方式合於該法規或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六、多層次傳銷事業依第 21條第3項後段或第 24條規定扣除買回商品或服務之減損價值者,其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事項如有變更,原則上應於實施前報備。事業基本資料屬公司及商業登記公示資料,似無庸於變更時要求事業再向主管機關報備,爰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第1款排除變更事業基本資料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然為掌握事業名稱之變更,多層次傳銷事業於第1款規定名稱變更仍應於生效後15日內報備,以利管理。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有變 更,除下列情形外,應事先報備:一、前條第1項第1款事業基本資料,除事業名稱變更外,無須報備。二、事業名稱應於變更生效後15日內報備。

 

對於違反多層次傳銷行為實施之規定,或違反接受主管機關業務檢查及定期提供資料之義務者,明定其行政處置;又較諸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違反報備義務之行為,或違反解除或終止契約時退貨規定之行為,其應受非難之程度較低,爰規範較輕之行政罰則。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4條前段規定: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7條第1項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有變更,除有排除報備事項外,應事先報備規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3第19條:依本法量處罰鍰時,應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二、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三、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四、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五、違法者之規模及經營情況。六、違法類型曾否經主管機關警示。七、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八、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

 

本案最猛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銷售商品品項未於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3第19條:公平會量處罰鍰時,應審酌被處分人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違法者之規模及經營情況;違法類型曾否經主管機關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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