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層次傳銷模式下,會員資料往往涉及上下線關係與交易紀錄,一旦發生資安漏洞,影響範圍可能遠超出傳統經銷、零售模式。本文旨在探討多層次傳銷事業面臨個資外洩事件時,應如何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歸與風險管理原則進行應變,以符合法規要求並降低潛在風險,進而維護消費者信任及企業永續經營的基礎。
虛構案例
星耀美人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耀美人」)是一家主打高端護膚品與營養補充品的多層次傳銷(MLM)企業,標榜「讓你的肌膚閃耀星辰光芒」。該公司採用會員制銷售模式,透過網路平台與社群媒體行銷,吸引大批對美容與健康有高度關注的會員。
星耀美人為了提升物流效率及會員訂單管理,與第三方科技公司超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能資訊」)合作,負責物流配送與系統維運,包括會員資料存取、訂單管理與獎金發放系統等。
某天,星耀美人收到多名會員投訴,表示近期頻繁接到來路不明的推銷電話,對方甚至能精準說出會員的購物記錄、地址及個人偏好,還試圖推銷「仿冒版星耀美人產品」以及其他來路不明的美容療程。
星耀美人內部調查後發現,超能資訊的雲端伺服器遭到駭客攻擊,大量會員資料被竊取並流入黑市。外洩資訊包括會員的姓名、聯絡方式、購買紀錄,甚至部分會員的信用卡資訊也疑似遭到不當存取。此事件迅速引發會員恐慌,並在社群媒體上發酵,導致公司形象嚴重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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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網路購物普及,許多多層次傳銷事業導入電子商務平台與數位支付方式做為交易方式,以提升業務拓展效率。除上述系統外,傳銷事業使用各類電子商務系統,包括網站管理、雲端儲存、顧客管理(CRM)以及其他資訊服務(處理會員資料、訂單資訊及獎金計算等)。然而,便利的資訊服務在改善經營效率的同時,也涉及大量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使個資保護成為企業經營中不可忽視的風險議題。
傳銷事業個資外洩發生時及事後之應變
一、依規定通報主管機關及通知當事人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若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據同條第3項,訂定「多層次傳銷業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作業辦法」(以下稱「多層次傳銷個資保護辦法」),依據多層次傳銷個資保護辦法第3條第2項,於多層次傳銷事業發現個人資料外洩後72小時內,應填列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與紀錄表通報公平會,通報內容包括事件發生時間、種類、個資侵害之比數,發生原因與事件摘要、損害狀況、個資侵害可能結果、擬採取之因應措施、擬通知當事人之時間及方式,以及是否於發現個資外洩後72小時內通報等議題。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當傳銷事業發生個人資料外洩事件時,應立即以適當方式通知受影響的當事人。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若違反本法,導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而施行細則第22條進一步明確了「適當方式通知」的定義,指出應即時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的方式為之。在通知內容方面,施行細則第22條也明確規定,應包括個人資料被侵害的事實及已採取的因應措施。因此,僅僅告知多層次傳銷事業已知悉個人資料外洩,或僅宣導「慎防詐騙」等資訊,並不足以符合法規要求。業者必須提供具體且詳細的資訊,讓當事人了解外洩事件之原委、影響風險及業者所採取的應對措施,以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二、釐清個資外洩成因及改善方式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以及多層次傳銷個資保護辦法等相關規定,傳銷事業應制定並有效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該計畫需涵蓋個人資料的全生命週期管理,包括蒐集、處理、利用、儲存及最終銷毀,並對各階段的處理過程進行詳細記錄。
當發生個資外洩事件時,傳銷事業應立即(或與合作的資訊安全系統廠商共同)調查外洩原因,採取適當措施修補漏洞,防止影響擴大。常見的應對措施包括:
- 全面資安稽核:確認資料外洩的可能途徑,如未經授權的存取、惡意軟體攻擊或內部管理疏失。
- 修補相關漏洞:在釐清成因後,更新安全補丁、提升資料加密強度,並建立更嚴謹的存取控制機制,以強化系統防護。
三、配合主管機關進行調查
依據多層次傳銷個資保護辦法第3條第三項,公平交易委員會接受通報後,即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條至第25條
規定所賦予之職權,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該措施包含向業者調查事件原委,並要求業者提供相關說明與佐證資料等。業者應注意的是,如業者有無正當理由違反第22條第4項[2]規定,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9條規定,可能面臨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
傳銷事業平時的個資保護安全措施
承上述,即使未發生個資外洩事件,傳銷事業平時亦應按多層次傳銷個資保護辦法的內容,進行相關個人資料的適當安全措施,為有效落實安全措施,相關的資訊安全策略應涵蓋從規劃到執行的各個階段,確保個人資料在全生命週期內均受充分保護。
在規劃階段,應配置專責的管理人員並分配足夠的資源,專門負責個人資料的安全管理,確保有足夠的人力和物力來維護資料安全。接著,應明確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的個人資料類型和範圍,避免超出必要範圍的資料蒐集,確保資料處理活動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此外,建立風險評估流程,定期評估個人資料在蒐集、處理和儲存過程中可能面臨的風險,並制定相應的管理機制,以降低資料外洩或被濫用的風險。同時,制定預防措施以減少資料安全事故的發生,並建立通報和應變機制,確保在發生資料洩漏或其他安全事件時,能夠迅速反應,及時通知相關人員和主管機關,並採取補救措施。
在實際執行階段,應制定並落實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管理程序,使所有操作皆有明確依據,並符合法規要求。同時,應強化資料安全管理,包括資料加密、存取控制等技術措施,並落實人員管理,確保僅有授權人員能夠接觸與處理個人資料。
此外,應定期對員工進行個資保護的宣導與教育訓練,以提升整體資安意識,使其充分理解法規與內部政策,並在日常作業中嚴格遵循。為了防止未經授權的存取與惡意軟體攻擊,企業須確保個人資料存儲與處理設備的安全性,並定期更新與維護系統,維持穩定與防護效能。
同時,應建立資料安全稽核機制,定期審查個資處理流程與安全措施,及時發現並修正潛在漏洞或不符規範之處。透過完整的存取紀錄與軌跡資料管理,企業得以追蹤資料流向,並在發生資安事件時迅速進行調查與應對。
最後,應根據稽核結果與最新的資安威脅資訊,不斷優化個資安全維護機制,使安全策略隨時更新,從而有效因應新興挑戰,確保企業在數位時代維持穩健的個資管理體系。
透過上述全面且系統性的安全維護措施,多層次傳銷業者始能有效保障所保有個人資料的安全,確保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並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正視個資保護的重要性
綜上,「星耀美人」個資外洩事件凸顯了多層次傳銷事業在個資管理上的風險與責任。此事件不僅影響會員隱私權,更對企業信譽、客戶信任及法律責任帶來嚴重挑戰。因此,業者應依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立即實施應變措施,以降低損害並恢復市場信心。
首先,星耀美人應依規定於事發72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公平會,並向受影響會員適當通知個資外洩事件,詳細說明外洩範圍、影響風險及已採取的補救措施,避免會員因資訊不足而面臨潛在詐騙風險。
其次,企業應與資訊安全廠商合作,徹底調查個資外洩的成因,釐清是否為駭客攻擊、內部管理疏失或外包廠商系統漏洞,並據此強化防護措施,例如加密資料、提升存取權限管理、實施多重身份驗證機制及定期資安檢測。
此外,企業應積極配合主管機關調查,提供完整的事證與改善報告,確保經營合乎法律要求,以免因未能善盡相關義務而遭受行政罰鍰。長遠來看,企業應建立完整的個資管理制度,包括明確的內部作業規範、員工資安教育、持續監測與改善機制,確保個資全生命週期的安全性,從蒐集、處理、利用、儲存到銷毀皆符合法規標準。
本案例反映出,隨著電子商務與數位行銷的發展,個資安全已成為企業經營不可忽視的核心議題。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正視個資保護的重要性,主動提升防護機制,以降低法律風險及維護消費者信任。建議業者在面對類似情境時,應諮詢專業律師或資安顧問,以確保應變措施符合法規要求,並能有效減輕業者及會員所受的衝擊。唯有透過積極應對與長期規劃,才能在數位時代中建立穩固且值得信賴的商業環境。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業務終止資料處理方法、國際傳輸限制或其他例行性業務檢查而認有必要或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時,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入檢查,並得命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前項檢查時,對於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個人資料或其檔案,得扣留或複製之。對於應扣留或複製之物,得要求其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或複製者,得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強制為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第一項檢查時,得率同資訊、電信或法律等專業人員共同為之。
對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進入、檢查或處分,非公務機關及其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參與檢查之人員,因檢查而知悉他人資料者,負保密義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對於前條第二項扣留物或複製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並為適當之處置;其不便搬運或保管者,得命人看守或交由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
扣留物或複製物已無留存之必要,或決定不予處罰或未為沒入之裁處者,應發還之。但應沒入或為調查他案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4條:「非公務機關、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前二條之要求、強制、扣留或複製行為不服者,得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其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該聲明異議之人請求時,應將聲明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對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前項決定不服者,僅得於對該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第一項之人依法不得對該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得單獨對第一項之行為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條:「非公務機關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除依本法規定裁處罰鍰外,並得為下列處分:
一、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二、命令刪除經處理之個人資料檔案。
三、沒入或命銷燬違法蒐集之個人資料。
四、公布非公務機關之違法情形,及其姓名或名稱與負責人。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前項處分時,應於防制違反本法規定情事之必要範圍內,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2] 對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進入、檢查或處分,非公務機關及其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