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財政部認為,直銷事業大多是以直銷型態經營,因此個人直銷商應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所得有三種:
營利所得
個人直銷商銷售商品所賺取之零售利潤即為營利所得。這部分的課稅依據,來自於公司每年1月31日前,都會向國稅局申報進貨明細表,並寄給個人直銷商。個人直銷商收到公司所寄來的進貨明細表後,看全年進貨金額有無超過5萬元,根據'98年8月6日台財稅第871957401號函規定,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5萬元以下者免申報營利所得,至於超過5萬元以上者。可以採取三種方式列報營利所得: 第一種,有記帳及證明單據,則是依據帳簿紀錄核定其營利所得為銷貨收入(不管進貨多少,參考售價多少,以實際銷貨收入為依據)減掉成本費用 (包括進貨成本,及相關費用須檢附證明單據供國稅局核定)計算而得,其公式如下:銷售額 (收入)- 成本費用 (須檢附證明單據供國稅局核定)=所得
第二種,如果沒有記帳,也沒保存單據,或者有記帳但是不願意提出供國稅局查核,可以用依照公司寄發的進貨明細表中列示之建議售價按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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