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宏仁
在從事直銷實務管理工作中,遇到最多的紛爭便是直銷公司與直銷商之間的退出退貨爭議。雖然在公平交易法或直銷公司與直銷商所簽訂的參加契約內容中,都會有如何處理退出退貨的規定,很多直銷公司或直銷商對於「14天內全退」及「超過14天以商品原購價格九折退」,都有基本的概念與認識,但有時候這樣基本的認知,會因為商品的性質或當初約定付款的方式不同,而產生不一樣的看法。例如對於無形商品如何在退貨時去認定它的價值減損,或是對於辦理分期付款購買的商品,在退貨時又該如何去認定它的原購價格等等,都可能是爭議的來源。而有關商品價值減損認定的問題,之前(直銷世紀第158期,P82,2006年2月)已經有所說明,在此則針對商品原購價格的認定,再進行闡述。
段標:分期付款與無形商品的結合易生糾紛
一般來說,對於銷售有形及現貨買賣商品的直銷公司而言,要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規定的「直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90%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時,對於原購價格的認定,通常是比較具體、清楚的,即使是採取分期償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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