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閱優惠    註冊登入
全球華人直銷媒體第一品牌
直銷法規

變更制度與商品品項之報備規定


分類 / 直銷法規
作者 / 李禮仲
期數 / 第296期

    變更制度與商品品項之報備規定


朗讀:

 

案例

楓樹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楓樹公司)台北分公司於105年3月23日及26日舉辦網路商機說明會及課程商品授課,與楓樹公司105年1月至5月向公平會辦理之課程商品內容與報備資料不符。

 

法律規定

一、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一)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 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備:……二、傳銷制度及傳銷商 參加條件。……四、商品或服務之品項、價格及來源。……」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文件、 資料所載內容有變更,除下列情形外,應事先報備:一、 前條第1項第1款事業基本資料,除事業名稱變更外,無須報備。……」爰多層次傳銷事業倘變更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各款應報備事項,而未依法報備,即違反同法第7條第1項規定。

二、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2款所稱傳銷制度,指多層次傳銷組織各層級之名稱、取得資格與晉升條 件、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內容、發放條件、計算方法及其合計數占營業總收入之最高比例。

 

本案理由

一、按傳銷套裝商品係由不同商品品項組合而成,倘套裝商品組合中,個別品項之改變,涉及商品內容及價格的變動,即應視為不同套裝組合商品之品項,應於實施前向公平會辦理變更報備。承前,本案套裝商品係由不同課程商品所組成,倘課程時數變動,則視為不同套裝組合之課程商品。

 

楓樹公司104年5月18日完成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其傳銷課程商品品項為網路行銷入門課程每堂3小時、網路行銷基礎課程每堂3小時、網路行銷進階課程每 5 堂3小時、網路行銷高階課程每堂3小時、商務開發基礎課程每堂2小時、商務開發進階課程每堂2小時。

 

楓樹公司於104年 11月18日變更報備,新增「金級入會配套」課程商品及「鑽石級入會配套」課程商品,前揭金級入會配套課程內容為網路行銷入門課程、網路行銷基礎課程及網路行銷進階課程等各1堂,課程總計9小時,並贈送小P團購網9,900優惠紅利折扣點數;鑽石級入會配套課程內容,為網路行銷入門課程(3小時)、網路行銷基礎課程(3小時)、網路行銷進 階課程(3小時)、網路行銷高階課程(3小時)、商務開發基礎課程(2小時)及商務開發進階課程(2小時)等各1堂,課程總計16小時,並贈送團購網19,900優惠紅利折扣點數。

 

查楓樹公司於105年1月至5月課程表所載鑽石成功方程式課程,即為報備之鑽石級入會配套,如前所述,楓樹公司報備之鑽石級入會配套課程內容,為網路行銷入門課程(3小時)、網路行銷基礎課程(3小時)、網路行銷進階課程(3小時)、網路行銷高階課程(3小時)、商務開發基礎課程(2小時)及商務開發進階課程(2小時)等各1堂,課程總計16小時。

 

惟楓樹公司自105 年1月即修改網路行銷入門課程、網路行銷基礎課程、網路行銷進階課程、網路行銷高階課程、商務開發基礎課程、商務開發進階課程為每堂課均為1小時並對外實施;換言之,金級入會配套課程總時數由原報備之9小時變更為3小時,而鑽石級入會配套課程總時數由原報備之16小時變更為6小時,而與報備之課程時數不符,是楓樹公司變更銷售商品品項,未於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

 

又楓樹公司報備實施之獎金種類,為推薦獎金、安置見點獎金、對碰獎金及輔導對等獎金,並無報備案關競賽獎勵活動,惟查楓樹公司於105年8月1日至18日辦理案關競賽獎勵活動,其活動內容分為三重獎勵,第一重送為當月活動期間,完成直推2位鑽石級經銷商以上者,皆可獲尚讚公司股票200股;第二重送,為當月活動期間完成直推4位鑽石級經銷商以上者,皆可獲尚好公司股票300股;完成者同時具備參加與挑戰第三重獎勵之資格;第三重送係指凡達成並獲得第二重獎勵者,再計算各經銷商於當月活動期間個人所累計直推總業績,進行全球排名,前30名者則依楓樹公司所訂「第三重送推薦競賽獎勵」之贈送內容為獎勵。前揭獎勵活動期間共有392人獲得「第一重送」、29人 獲得「第二重送」,惟揭前獎勵活動涉及傳銷商之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與獎金發放數額變動之情事,楓樹公司卻未依法向公平會報備。

 

綜上,楓樹公司變更銷售商品品項及傳銷制度,未於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屬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經審酌被處分人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違法者之規模及經營情況;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等情,公平會得依同法第 32 條第1項及第 34 條前段規定,就違反同法第7條第1項規定部分,處以罰鍰。

感謝您閱讀直銷世紀數位版內容


標籤:          

延伸閱讀

猜你喜歡

熱門內容

論服務型商品特性之變質多層次傳銷與價值減損爭議 上篇:變質多層次傳銷

直銷商可以換線或跳線嗎?

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應包括法定應記載事項

變更銷售商品品項實施前應向公平會報備

服務型商品「價值減損」應如何依據?

團購、多層次傳銷、老鼠會?

影音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