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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法規

直銷公司能要求直銷商付費參加活動嗎? 或規定不參加活動就扣直銷商獎金嗎?


分類 / 直銷法規
作者 / 范晉魁
期數 / 第323期

     直銷公司能要求直銷商付費參加活動嗎? 或規定不參加活動就扣直銷商獎金嗎?


朗讀:

 

  • 案例:

好國民直銷有限公司(下稱好國民公司)是一家以銷售各式美容、彩妝、保養品為主的直銷公司,希望每個愛美女生都能找出自己命定的化妝品與保養品,展現高雅氣質,輕鬆變美麗。

 

向來重視外在形象的小美深受吸引,近期受感召加入好國民公司的大家族,好國民公司為讓新加入的直銷商們能夠快速踏入彩妝世界,日前籌辦為期3天2夜的體驗講座暨培訓活動,課程中有彩妝老師蒞臨指導,無私公開裸妝秘技,但好國民公司要求每位新加入的直銷商都必須報名參加活動,將來達到獎金或組織目標時才能晉升聘階,而參加活動要繳交培訓費用38,800元。

 

小美仔細審閱了本次活動,推估課程成本應該僅價值數千元,教學內容似乎也沒有特別之處,小美不禁產生疑慮,想暸解好國民公司可以要求直銷商必須參加培訓活動才能晉升聘階嗎?好國民公司可以收取這麼高額的培訓費用嗎?

 

  • 辨析:
  • 直銷公司要求直銷商「付費」參加活動,相關法令規範與限制:

直銷與一般傳統銷售不同,其特殊之處在於沒有一般事業或店家的固定成本,「只」靠「人脈網絡」販售商品,直銷再把設立事業或店家的裝潢、生財器具、店租、廣告、招牌、人事……之類的固定成本轉為直銷商的獎金,亦即直銷是以各個直銷商作為推廣銷售單位,透過直銷商本身的人際關係作為銷售通路,這樣就可以藉由直銷商個人的人脈網絡達到推廣、銷售之目的,直銷公司再將開店成本回饋給直銷商,此種特殊銷售方法可以讓直銷公司達到快速行銷、推廣商品的目標,同時直銷商也可以快速累積獎金或佣金獲利。

 

也因為直銷制度只靠直銷商個人的人脈推廣、銷售商品,所以最特殊之處在於,直銷獲利來源雖然是商品,但直銷沒有店家、沒有廣告,完全是靠「人」銷售商品,也就是直銷公司需要有人銷售商品才能獲利,有龐大的上下線組織才能有更高的收益。直銷公司的組織愈大、商品就能賣愈多、獲利就愈大;反之,如果直銷商組織小,直銷公司的收入一定不高,所以直銷公司會想辦法協助直銷商拓展下線組織,這樣才能讓公司持續獲利。

 

也因此,直銷公司會提供洽談場所、專業人士諮詢講解、各類活動與課程,讓直銷商或團隊使用,協助直銷商推廣組織或推銷商品。所以直銷公司為了協助直銷商更順利招攬下線,會經常舉辦各種教育訓練、講習、聯誼或開會等活動,藉此引導直銷商獲取經營所需的基本訓練,或是用來激勵所屬直銷商、提升團隊意識,又或是進一步感召新成員加入,所以直銷公司舉辦各式活動,本來就屬於正當直銷行為的範疇。

 

另外,由於直銷商升聘或晉階後,會有更多機會協助對外說明直銷公司的產品與制度,有更多機會教導下線直銷商市場行銷的方式、推銷產品或制度的方法,也會有更多機會建立組織的向心力,或向下線宣導法規或公司規定不能做的行銷手法,直銷公司為了讓直銷商升聘後更有能力帶領團隊,也讓直銷商晉級後能協助管理下線,所以許多直銷公司都規定,直銷商必須接受培訓或課程後,才能升聘或晉級,這也都是合法行為。

 

但是也由於直銷制度的特殊性,容易淪為不肖商人從事變質直銷或作為詐欺、斂財工具,為了杜絕違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例示禁止常見的不當行為類型,其中第19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為下列行為:一、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晉階或其他名義,要求傳銷商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也就是說,直銷公司如果以上述或相類的名義舉辦活動,卻要求直銷商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例如直銷公司要求直銷商支付高額費用參加「潛能訓練」,就有可能違反本條規定,而遭公平會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4條規定,要求直銷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之外,還可以同時處新台幣(下同)10萬元到200萬元的罰鍰。

 

另外,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的規範對象除了「直銷公司」之外,還包括「直銷商及其介紹參加之人」在內。由於直銷商本身兼具經營者、管理者及消費者的多重複合身分,一旦直銷商的身分轉換,為拓展組織而居於管理者的角色時,也有可能對其所屬下線直銷商進行「訓練、講習、聯誼、開會」等活動。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傳銷商於其介紹參加之人,亦不得為前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及第6款之行為。」因此,直銷商在從事相關收費活動時,上線直銷商也應注意不得有不當直銷行為出現,不僅如此,直銷商招募下線的行為受到直銷法令的規範,而後續的直銷行為亦同受限制,須謹慎行之,避免誤觸法網。

 

以下簡單說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中「顯不相當」或「顯屬不當」的判斷標準:

(1)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所謂的「顯不相當」,在個案判斷時,應衡量直銷公司對直銷商所收取的活動費用與它所辦理的訓練成本之間,兩者相比是否有「顯不相當」的情形,如果有,那直銷公司恐怕就有違法的疑慮。實務上有直銷商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或其他類似之名義,要求直銷商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而遭公平會裁罰之案例

:某直銷公司於多家平面報紙刊登招募職員廣告,經公司過濾後通知應徵者面試,於應徵者參加職前講習後,個別通知被錄用,錄用者須配合接受「潛能訓練課程」,並繳交受訓費用28,000元後方可成為正式職員,然課程成本僅數千元。

 

(2)再者,假設直銷公司並非開設訓練課程、辦理活動,而直接針對有意晉升聘級的直銷商,須額外繳交費用或付出明顯不當的其他代價,則可能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所謂的要求直銷商繳納「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費用的情況,例如:上線直銷商要求其下線直銷商,應事先繳納保證金,若未達到特定責任額或按期達成業績,則沒收保證金或罰款等,或者巧立名目,要求直銷商額外繳交顧問費、治裝費等,才能晉升聘階或領取更高獎金,都可視為此規定的違反。

 

(3)也就是說,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中「顯不相當」或「顯屬不當」的相關判斷標準,不是單純從直銷商所繳交參與活動費用的金額高低來判斷,而宜由各種角度觀察,綜合審酌個案相關因素加以客觀判斷。所以,基於使用者、受益者付費之原理,倘若直銷公司在合理範圍內,使有意願晉升的直銷商分擔舉辦訓練活動相當的必要費用,就與直銷法令規範不相違背。

 

  • 直銷公司可以要求直銷商付費參加活動,或規定不參加活動時扣直銷商獎金嗎?

透過前面的說明,我們知道直銷公司為了協助直銷商開拓業務,或者為了達成特定經營管理目的,本來就會舉辦各式活動,這都是正當的直銷行為。換句話說,如果直銷公司要求所有新加入的直銷商,都必須參加公司所舉辦的特定「免付費」訓練活動,並不違反直銷相關法令。

 

既然直銷公司要求新加入的直銷商參加公司舉辦的「免付費」訓練活動是合法的,那麼如果要求新加入的直銷商「付費」參加訓練活動,是否仍然是合法的呢?從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的規範架構來看,應該以收費金額與活動內容相比較,是否「顯不相當」或「顯屬不當」為判斷標準,只要直銷公司在不違反該條項第1款、第2款規定的前提下,基於使用者或受益者付費的原則,直銷公司向直銷商收取合理的費用,用以分攤公司辦理活動所需的必要成本,就會被認定為合法行為。

 

也就是說,只要直銷公司對直銷商所收取的費用與辦理活動的成本之間,兩者沒有明顯落差或是不相當的情況,並且直銷公司也沒有巧立名目,要求直銷商額外繳交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費用的情況,直銷公司行為就會是合法的。反之,如果直銷公司表面上雖然以舉辦訓練、講習等名義進行正當的銷售手法,但實際上卻是從事拉新人加入、繳交高額費用,再用新人所繳交的費用來發放獎金,這樣的行為恐怕會淪為變質直銷,而被列為違法行為。

 

另外,如果直銷公司雖然沒有立即對直銷商收取訓練或活動費用,但是卻變相與直銷商約定,未參加活動者,事後要從銷售獎金中扣除一定金額,或是要求直銷商付出明顯不當的其他代價時,這樣的行為與要求直銷商付費參加活動類似,同樣也會被列為直銷相關法令所禁止的行為。

 

  • 結論

綜合前面的說明,可知好國民公司若要求每位新加入的直銷商都必須報名參加培訓活動,才能晉升聘階,並繳交培訓費用38,800元。雖然直銷公司可以在舉辦訓練活動中,本於使用者付費的原則,要求直銷商分攤相關的訓練費用,但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中「顯不相當」或「顯屬不當」的判斷標準來看,還需要衡量直銷公司對直銷商所收取的活動費用與它所辦理的訓練成本,兩相比較是否合理來加以綜合判定,在本案例中的培訓活動與課程成本之間,倘若確實有「顯不相當」的情形,那麽好國民公司恐怕就有違法的疑慮。

 

最後,必須留意的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的規範對象,除了「直銷公司」之外,還包括「直銷商及其介紹參加之人」在內。直銷商拓展組織而居於管理者的角色時,也有可能對其所屬下線直銷商進行「訓練、講習、聯誼、開會」等活動。因此,上線直銷商在從事相關收費活動時,也應注意不得有不當直銷行為出現,後續的直銷行為亦同受限制,須避免一時疏忽,使自己也成為受害者。

 



公平會(83)公處字第060號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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