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獅和小虎是高中死黨,很多年沒聯絡,某天小獅突然接到小虎的電話,約他一起吃飯敘舊。兩人見面後聊沒多久,小虎就告訴小獅自己正在打拼事業,希望小獅可以支持他,購買10萬元的牌位與塔位,同時邀請小獅一起加入空島直銷公司,只要繳1000元的入會費,每賣出一件產品,公司就會發給獎金,現代觀念和以前大不相同,很多人都會趁早對身後事做好規劃,這項事業正是發展的時機。
小獅原本就有創業的念頭,又聽小虎說得頭頭是道,便立刻簽約購買牌位與塔位並加入會員。但小獅回到家深思熟慮了一番後,對自己衝動購買牌位與塔位和加入直銷會員萬般後悔,請問小獅可以把牌位與塔位退貨,並且拿回牌位與塔位的價金及直銷的入會費嗎?
可以向直銷公司要求退貨嗎?
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所以,在當事人都同意契約內容並與對方訂約的時候,無論有沒有簽立書面契約,雙方就已經成立契約關係。例如菜販標示青菜3把50元,當消費者拿3把青菜並給交給菜販50元時,縱使雙方都沒交談,2人間的買賣契約也成立了,消費者之後就不可以任意要求退貨,而書面契約只是可以證明雙方確實有訂約的證據,並不是一定要簽訂書面契約才算有效。
不過有部分種類的契約,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並促進交易安全,所以法律規定一定要有固定形式才能成立,其中「要式契約」就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仍須依一定方式始能成立或生效的契約。
而直銷契約部分,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所以,加入直銷事業一定要簽訂「紙本」的「書面」契約,否則直銷契約都無法有效成立。
如同剛剛所說,一般契約有效成立之後就不能任意反悔,不然就算簽訂契約也沒辦法拘束雙方,那就喪失成立契約的用意了。所以,一般契約都會約定,不能任意解除契約,或是一方任意解除或終止契約的時候,要賠償或補償另一方的損失,免得合約簽訂後跟沒簽合約的效果一樣。所以,小獅與空島公司簽訂直銷合約後,小獅與空島公司就開始都受到合約的拘束,除非法律或契約另外有規定之外,任一方都不可能隨意反悔。
而所謂法律或契約另外規定可以反悔的情形,在法律上就是指「解除」或「終止」契約,前者是讓契約從來沒發生過效力,後者是讓契約從終止日之後才開始失效,但無論是解除或終止契約,由於契約已經無效,所以如果契約當事人曾經按照契約收過對方的金錢或財物的話,就要把契約失效後所收到的金錢或財物還給對方。
所以,小獅與空島公司簽定直銷契約並購買牌位與塔位後,必須先依法律或契約規定解除或終止契約讓契約失效後,才能要求退回空島公司商品,並要求空島公司退款。
超過猶豫期還能要求退出及退貨嗎?
小獅因一時衝動而加入成為直銷商,可否向空島公司要求退出及退貨?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考慮到直銷商可能因為人情壓力,或因為直銷事業推銷手法影響,而一時衝動參加直銷事業,為了讓直銷商有時間重新考慮,所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直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30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直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特別賦予直銷商30天的「猶豫期間」。
也就是說,直銷商在簽訂直銷合約後隔天開始起算的30天之內,可以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解除或終止契約,如同前面所講的,在契約解除或終止後直銷商就可以要求退貨退款。而且直銷商是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權利,不用得到直銷事業的同意,而且直銷事業也不能以解約為理由,向直銷商請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所以,小獅在與空島公司簽約後30日內,可以隨時不附理由,單方面以書面通知空島公司解除或終止直銷契約,並申請退貨退款。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直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直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6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故即便猶豫期間後,直銷商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並要求退貨,但若自可提領商品之日起已逾6個月,即不得要求退貨退款。所以,就算小獅加入空島公司一段時間後,才發覺自己不適合從事直銷工作,仍然可以隨時終止契約、退出空島公司,但如果小獅購買牌位與塔位已經超過6個月,除非空島公司營運規章或事業手冊有特別約定,否則依法就不可以再請求空島公司退貨。
申請退貨後可以全額退款嗎?
小獅要求退貨,空島公司可以扣除手續費或要求小獅負擔運費嗎?空島公司能不能先扣除已經給小獅上線的獎金或其他利益,或要求小獅負責把上線的獎金或其他利益追回後再退款?另外,入會費也可以退回嗎?
直銷商在猶豫期間內申請退出退貨,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的規定,除了法律規定可以扣除的項目,也就是因為直銷商所造成商品價值減少或喪失,以及直銷商因為進貨而取得的獎金之外,直銷事業應該全額返還商品價金,及直銷商從加入到退出期間支付之其他款項,包含入會費、講習費、教育訓練費等,無論基於何種名義支付者,而且直銷事業不可以把其他如刷卡手續費
、退貨後產生之倉儲費等成本費用轉嫁給直銷商負擔。但如果是由直銷事業取回退貨商品時,直銷事業可以扣除取回商品的運費。
需注意的是,解除與終止契約在法律效果上並不相同,解除契約會使直銷契約溯及失效,也就是直銷契約等於從來沒簽署、沒生效過,這時候直銷事業與直銷商雙方都有義務回復原狀,所以除了直銷事業應該返還商品價金、入會費等款項給直銷商外,直銷商也有把所買的商品、資料袋、月刊等完整返還給直銷事業的義務,如果應該返還給直銷事業的物品有毀壞、價值減損的情形時,直銷商就必須照價賠償直銷事業,或是由直銷事業直接從應返還金額中扣除。
而終止契約則只是讓契約向「將來」失效,所以直銷商可以只就未使用或未銷售的商品申請退貨,這樣直銷事業也只需要就直銷商退貨部分返還價金,若有月刊費,直銷事業也只需要就終止契約當時尚未寄送部分退費,雙方在直銷契約有效期間內所完成的法律行為效力並不受影響[2]。
因此,若小獅在猶豫期間內不想再經營空島公司事業,而且進貨的牌位與塔位都沒有減少或喪失價值或售出,就可以選擇用書面解除契約,空島公司必須將牌位與塔位的價金10萬元和入會費1000元全額退還給小獅。但如果小獅已經賣掉部分的牌位或塔位,沒辦法把牌位或塔位全部返還給空島公司,又希望保留已經出售牌位和塔位所領取的獎金,就可以選擇終止契約。
退款不可扣除上線所取得的獎金
需特別留意的是,直銷事業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第3項可以扣除「因該進貨對該直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這裡的獎金或報酬僅限於給付該申請退貨的直銷商部分,而不包含申請退貨直銷商的上線所取得的獎金或報酬;也就是說,空島公司不可以從應該返還給小虎的金額中,扣除已經發給小虎上線的獎金或其他利益,也不得要求小獅負責把上線的獎金或其他利益追回後再退款。
直銷商在猶豫期間經過後也可以申請退出退貨,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這時直銷事業原則上應以直銷商原購價格90%之價格買回直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最多只能扣除退貨部分直銷商已經領取的獎金或報酬、或商品價值有減少的金額,如果商品是由直銷事業取回的話,直銷事業也可以扣除運費。
而取回商品減損金額之認定,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101018號處分書,「應斟酌該商品或勞務上該商品或勞務之交易上特性與功能性,如一般交易上均認為已無交易上之價值或喪失其應有之功能者,即屬可扣除之範圍」,直銷事業需確實合理斟酌商品性質,不可以扣除與商品價值減損不相干之價額。
所以,小獅在猶豫期間後申請退出退貨,空島公司可以只退還牌位與塔位價格的90%,也就是只返還9萬元給小獅,且牌位與塔位依照社會通常觀念,並不會因為時間經過而產生交易價值之貶損,所以空島公司不可以用折舊的理由扣除退款。
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095134處分書。
[2] 公平交易委員會公研釋字第03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