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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法規

直銷公司與參加人間對於退出退貨認知之落差(下)


分類 / 直銷法規
作者 / 許宏仁
期數 / 第159期

    直銷公司與參加人間對於退出退貨認知之落差(下)


朗讀:
許宏仁 前文「直銷公司與參加人間對於退出退貨認知之落差(上)」最後提及直銷公司受理參加人終止契約退貨之範圍及其返款金額之計算,本文則接續談及直銷公司受理參加人退出退貨之期限問題。 在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1中規定:「直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30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同樣的,在第23條之2中也規定:「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30日內,直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90%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在此均提到一個時間點「30日」內,而這個期間的規範意義究竟是什麼呢?實務上發現,參加人均要求直銷公司應於30日內接受退貨並且返還款項,但條文規定是否確是如此?恐怕都有必要進一步作說明。

契約解除 30日內恢復原狀
契約解除生效之後,其最主要的效果就是讓當事人雙方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亦即解除契約之效力是讓整個契約溯及失效,回到當事人未訂約前之狀況,因此,直銷公司應將所收取之入會費、商品價金,全部返還予參加人;同樣的,參加人亦須將原受領之事業手冊(或資料袋)、商品返還予直銷公司。由於法律賦予參加人得主張解除契約之期間僅有14日,所能造成之權利義務變動應該不大,因此在處理相關法律關係時,條文直接明訂於「30日內」必須處理三件事 一、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2、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品;3、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亦即直銷公司若未能在30日內處理完上述三件事,則有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可能。 相對於解除契約而言,終止契約恐怕就是個比較麻煩的問題,因為它不像解除契約的期限明訂為「14日」,而是超過14日之後,參加人不論多久都可以向直銷公司主張要終止契約,因此在相關退貨還款的處理過程中,面對法律關係的複雜度,也將使得法律在規範終止契約退貨還款部分跟解除契約是有不同之處:在有關終止契約的法律規定中,僅提到直銷公司於參加人終止契約30日內,應以原購價格90%買回參加人所持有的商品。

終止契約狀況百出
由於解除契約雙方是互負返還的義務,因此參加人沒有權利說他什麼東西不還,但終止契約原則上只是要求直銷公司有買回的義務,但直銷公司買回的義務並不是永無期限的,所以法律上明訂在參加人終止契約後「30日內」,直銷公司有義務以原購價格90%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在此並沒有提到還款的期限,也就是說,終止契約不像解除契約的規定一樣,要求直銷公司必須於30日內完成法定的三件事,因此,在實務上,公平會對於直銷公司處理參加人終止契約的個案,往往是要求直銷公司應於30日內受理參加人退貨之申請,至於如何計算減損及返回價格,則已經不是在30日的期間限制內,縱有爭議也是屬於民事紛爭。貫徹這樣的思維模式,如果直銷公司於處理參加人終止契約退貨時,開立三個月的遠期支票,則不能認為已逾30日之處理期間,而主張其違法;實務上有很多參加人即常執類似理由,指稱直銷公司超過30日還不願意還錢而構成違法等等,顯然是有所誤解。 此外,參加人提出終止契約後30日內未提出欲辦理退貨之商品時,超過30日後直銷公司是否可以主張拒絕受理或不再以原購價格90%買回?倘單純從法條規定,似乎是看不出來直銷公司有這樣的義務,但實務上公平會是認為,該30日是指直銷公司處理參加人終止契約退貨之期限,而非藉以限制參加人提出退貨之時點。固然公平會這樣的看法乃在於維護參加人之權益,然而這樣的見解是否符合條文本意,或是否將使直銷公司與參加人之權利義務處於長期不確定之狀態等等,都是可進一步被斟酌的。不過在實際個案上,倒不曾發生參加人超過30天提出退貨,直銷公司拒絕而遭公平會處分之案例,蓋參加人終止契約之目的,多半是為了處理退貨,尚不至於遲延提出。但本文也建議,直銷公司於參加人終止契約後遲遲不願提出退貨商品時,可以先以存證信函催告參加人應於法定期間內提出退貨,否則不予受理之意思表示,相信在日後直銷公司拒絕受理時方能有所憑據。

契約期滿  視同終止契約
另外一個跟參加人退出退貨有關的問題,即原本的參加契約中訂有契約存續期間,但於契約期間屆滿之後未辦理續約,事後直銷公司對於參加人所提出之退貨申請,應如何處理?倘於原本之參加契約中即已載明相關「合理」的處理方式,由於此部分是公平交易法中所未規定之事項,因此,並不會嚴重到去談論是否發生違法的問題;但棘手的是,當契約中始終未規定相關處理程序,直銷公司得否一口咬定彼此間已無契約關係,自無需受理參加人退貨之處理? 「法律沒有規定該如何處理」,這大概是直銷公司面對這類問題最直接的反應,但實際上不論是公平交易法中有關「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之規定,都是在處理「契約關係結束」後,直銷公司應如何處理參加人退貨乙事,同樣的情況,在契約期間屆滿後,當事人間「契約關係結束」,直銷公司或應類推適用「終止契約」之相關規定以處理參加人提出退貨之申請,而對於需繳交續約費之參加人,則不妨於退款金額中對其扣除「續約費用」。畢竟,以目前直銷立法之主要目的在「保護參加人權益」之前提下,直銷公司欲拒絕受理參加人所提出之退貨,則恐怕需要事先採取相當之措施。例如直銷公司於契約期間屆滿前,已先行通知參加人,參加人不置可否,且未於期間屆滿失效後30日內提出退貨之申請,此後參加人再提出退貨之要求時,直銷公司即可不予受理。 在直銷管理上,參加人退出退貨問題一直是主管機關最在乎的議題,一方面它直接關係參加人得否自由進出直銷市場這個基本原則,另方面這個議題亦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再者,對於判斷直銷有無淪為「老鼠會」之前提,即是觀察直銷公司有無依法辦理參加人之退出退貨,也因為它具有這樣的重要性,致使這個議題不斷的被提起。同時我們也發現,實務上不論直銷公司或參加人,甚至是主管機關,對於許多法令的看法或解釋,因為彼此立場或觀點的不同,而造成了一些似是而非的意見。本文當中,試圖將實務上容易造成誤解或忽略的問題點予以指明,並提出個人意見供業界先進參考;如果退出退貨問題所產生的爭議能降到最低,相信不但是直銷公司與參加人所樂見,即使公平會亦將因此減少泰半無謂的檢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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