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上一期已介紹過有關退出退貨的法律諮詢個案類別,本月延續上一期就諮詢內容接續介紹下一種類型: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傳銷商契約。
一、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傳銷商契約的相關爭議事實及律師建議
釋義: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傳銷商契約,係指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傳銷商的傳銷權契約,致使傳銷商無法繼續進行多層次傳銷的業務。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範傳銷商退出退貨的權利義務,僅限於傳銷商與傳銷事業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後的退貨處理。
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又可分為猶豫期間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30日內⋯⋯。」)及猶豫期間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傳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兩種,但因依據本會法律諮詢個案統計結果,猶豫期間過後為爭議較多部分。
因此,以下爭議事實係以猶豫期間後做進一步說明;至於傳銷商一般退、換貨事件,則非屬法令規範事項,而須依照雙方契約內容處理。有關可歸責於傳銷商事由的退貨處理,傳銷事業應事先於參加契約中與傳銷商約定。若為此而產生民事爭議,則傳銷商繳納保護基金與年費後,得向本會申請調處。
(一)爭議事實:
申請人陳小姐為○○事業的傳銷商,於民國102年加入並與○○事業簽訂參加契約,其經營多層次傳銷已有一段時間;隨後在民國103年向○○事業請求終止契約且退貨,但向事業要求終止契約的時間已超過訂約日起算30天。
當申請人請求終止契約時,○○事業向申請人要求需將契約書及商品一併退還才予以終止契約,然申請人並未留存契約書的書面及購買商品的證明,但有○○事業的退款退貨同意明細可以供作證明。目前,○○事業尚未退費予申請人。
(二)律師建議:
本件為傳銷商於訂約起30日後請求退出退貨的爭議,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以下簡稱同條文)第1項規定:「傳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值得注意的是,同條文第1項為避免因終止契約的期間不穩定,而造成雙方的困擾;因此規定商品(不包括服務)之退貨期限,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6個月,不得要求退貨。因為,傳銷商經過猶豫期間後才請求終止契約時,傳銷事業往往會加上許多限制,使其無法退出。所以依據同條文第1項規定於猶豫期間經過後,傳銷商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不得逾越6個月。
另依據同條文第2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30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此條項立法理由係在防止傳銷事業向傳銷商要求大量囤貨,進而達到防範變質多層次傳銷之目的;但此項買回價格不宜過高,以免傳銷商藉大量進貨,因而造成傳銷事業的損失,故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平衡雙方權益。
二、傳銷商若遭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傳銷商契約,可參考以下建議:
若傳銷商遇到此類型爭議時,律師建議申請人可先向本會申請調處,調處與法院的調解程序類似,即案件進入法院前,公正客觀的第三人就當事人間發生爭議的法律關係,尋求雙方當事人皆同意的解決方式,以迅速解決紛爭。
調處若不成立時,再進入法院訴訟程序。另需注意若事業目前資產已遭法院凍結,則可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為民事訴訟法中一種快速請求債權的手段)的聲請,並以支付命令請求強制執行。另傳銷商當初若是以信用卡付款,則可向信用卡公司確認並取得相關資料,以利爭取自身的權利。
若傳銷商或傳銷事業遇有上述相似案例,則可依據律師相關的建議,以維護自己的權益。因每件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案件的法律事實與關係仍有所差異,本文所列出之建議僅供參考;傳銷商為保障自身的權益,實有必要尋求專業人士的建議,方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三、本基金會提供主要服務:
傳銷商或傳銷事業經常遇有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但卻不知如何能獲得專業人士建議的管道,為此,可請先上本會網站(http://www.mlmpf.org.tw)或臉書(https://www.facebook.com/mlmpf)了解相關訊息及法律諮詢時段,或可撥打電話至本基金會預約法律諮詢時間(服務時間為9:00~12:00或13:30~17:30;電話:02-2546-1636)。
本會提供熟稔多層次傳銷產業之律師,解答相關法律問題;或傳銷商申請繳費後,可依本會調處程序,由公正第三方之調處委員為雙方進行調處,尋求一個大家都可以接受的解決方案,以終止紛爭。若經調處程序,而進入法院訴訟,且符合一定資格者,可向本會申請訴訟協助。本會任務共計有7項,相關內容請撥冗至本會網站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