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令將直銷納入管理後,為防範不肖業者濫行曲解法令或利用管制上的漏洞,進行不當直銷行為,主管機關於是採斧底抽薪方式,在參加契約應訂條款中,強制直銷事業應允許參加人可在14天內,以書面解除契約並接受參加人退貨,返還的範圍包括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所給付的費用。
超過14天後,參加人也可以隨時終止契約辦理退貨,直銷公司也該依該參加人原購價格的90%買回他所持有的商品。換句話說,藉由強大公權力介入契約之規範,強力確保參加人永立於不敗之地,並防範直銷業藉機為惡,所以稱原管理辦法第五條之「參加人退出退貨」規定,為直銷管理法的「帝王條款」應不為過。
修正後的管理辦法不但未將原來之退出退貨規定酌做修正,反而將其提升至公平法之母法位階。或許多年來,直銷業者都習慣了這樣的規定,大家不願在整個修法過程中橫生枝節,也可能是業者早已擬定相當的配套措施,不願多做爭執,但無論如何,這樣的規定恐怕都會被質疑。
法規之妥當性值得探討
因此,我們試著從條文的規範意旨、實務操作及相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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