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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法規

消費型直銷商被課稅合理嗎?


分類 / 直銷法規
作者 / 許宏仁
期數 / 第161期

    消費型直銷商被課稅合理嗎?


朗讀:

也許是報稅季節到來,最近公平會常收到直銷公司陳報該公司商品的「建議售價等於實際售價」的公文,對於這種不屬於《直銷管理辦法第5條》所規定的報備事項,一時之間還真的會讓承辦的公務員不知道該如何處理。經以電話洽詢來文的直銷公司,據稱是基於稅務機關的要求才向公平會報備,並希望該會能就該公文內容回覆「同意報備」。坦白說,相關的來函內容恐怕都有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的疑慮,要公平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進行回覆,似乎是有些為難。我們暫且不去討論公平會該如何來處理或回覆類似的公文,而是先從直銷公司為什麼會願意遵照稅務機關的要求發出相關公文,當然可以想見的這是直銷公司為了處理稅賦的問題所衍生的動作,但更細節性的內容,恐怕才是整個問題的癥結所在。
當我們提到「納稅」,不論公司是否以直銷方式經營業務,都不能予以輕忽,實際上就直銷公司而言,依法應該繳納的稅捐,跟一般從事商業活動的公司並沒有兩樣,例如每兩個月要陳報401報表,每年應申報營業所得稅等等,相關陳報資料的基礎實際上是根據公司的營收狀況來申報,通常公司會有發票或單據做為佐證依據。因此,直銷公司申報商品的「建議售價等於實際售價」,其實並不影響公司申報稅務時的程序或內容(因為在直銷公司而言,申報稅務的有用資料是實際售價,而不是建議售價)。既然這個動作對於直銷公司的稅賦申報工作並沒有任何影響的,那直銷公司為什麼會願意具函向公平會報備此事,據瞭解這應該是與直銷公司所屬的直銷商權益有關。
段標:直銷商屬於「事業」 營利所得稅捐不可少 
依照公平交易法對於直銷商的定義,是指給付一定代價給直銷公司之後,藉由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加入等行為,進而從直銷公司處獲得佣金、獎金或經濟利益而言;也就是說,直銷商性質上是屬於「事業」(即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因此針對相關的營業所得,必須繳納相關的稅捐。因此,財政部對於直銷商訂有一定的課稅方式(內容參照財政部83年3月30日頒佈台財稅字第831587237號函),亦即先將直銷商區分為自然人及法人型態,而屬自然人性質的直銷商的所得分成以下三種類型:一、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所賺取的利潤,為《一時貿易盈餘的「營利所得」》(這部分僅有自然人直銷商才有);二、因下線直銷商向直銷公司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公司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這是屬於「執行業務所得」;三、個人因直接向直銷公司進貨或取得商品累積積分達一定標準,而自該公司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為「其他所得」。
基於財政部以上對於個人直銷商所得所做的分類,其中有關第二類型及第三類型的所得,因為是由直銷公司直接撥付給直銷商,因此直銷公司通常會先預扣相關的稅捐,然後代繳給稅務機關;由於這部分的稅捐是導因於直銷公司實際發出的佣金、獎金,直銷商在收到相關金額之後,都能認同或接受因為有獎金收入,所以必須繳納所得稅的緣由。然而,關於第一類所謂的「一時貿易盈餘的『營利所得』」,依照財政部的見解,是指直銷商「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所賺取的利潤」,但直銷商是否真的有這筆所得存在?往往都成為每年報稅時,直銷商最常向直銷公司、稅務機關或公平會抱怨的問題。

段標:進貨一定轉售而非自用?
我們常說直銷商是同時兼具經營者、管理者及消費者的身分,也就是說,如果將直銷業務視為一個事業的話,直銷商是事業的經營者;而上線直銷商為鞏固團隊計酬的優勢,勢必對於自己組織內的下線成員有所輔導與訓練,這時候他便是管理者的身份;直銷商對於直銷公司所銷售的商品,自然可以因為自行使用而成為消費者。針對上述的說明與釐清,最主要想傳達的概念是,所謂的「直銷商」未必不是單純的消費者,即使他可以因為團隊計酬或自己進貨而從直銷公司處獲得佣金或獎金,但並不能因此直接認定直銷商加入直銷公司之後的進貨,一定會發生轉售獲取利潤的情形,亦即所謂的「一時貿易盈餘的『營利所得』」並不一定存在,即使真的存在,稅務機關該如何去認定或該認定多少金額,恐怕都是問題。而面對這些問題,稅務機關似乎不去細分直銷商單純消費的情形,而是直接將直銷商的進貨看成是為販售之用,因此將直銷商的進貨視為必然會因為販售而獲有利益,所以必須就直銷商一時貿易盈餘的「營利所得」來課稅;至於該怎麼去認定該營利所得的金額,稅務單位便是直接以直銷商全年度的進貨總金額乘以6%的「一時貿易純益率」來計算。在表面上,似乎我們之前所質疑的部分,都獲得了解決,但實際上,我們卻覺得這樣的認定方式仍是有再進行檢討的空間。
固然,直銷公司為強調加入成為直銷商所具有購貨優惠的好處,往往會於(建議)售價之外,另外訂定一個直銷價,使得直銷商在訂貨的過程當中,可以享有獲得利益的感受。直銷商是否真的會以建議售價來轉售商品,往往是不得而知的,但我們可以確定的是,直銷商自己進貨之後,直銷公司會因相關進貨數量或金額來核發獎金,如果直銷公司所販售的商品是屬於日常用品,直銷商自己進貨來使用,除了在感受上價格較為低廉之外,直銷公司另外還會核計獎金,何樂而不為?在這種情況,稅務機關如何去認定直銷商進貨必然會有轉售的情形呢?如果硬要說,直銷商用直銷價購買商品算是種變相所得的話,實際上這部分卻是直銷商以「給付一定代價」換來的代價,不全然是所得。另外在親朋好友需要相關的商品時,就直銷商而言,可以推薦他們成為自己的下線,由他們自行訂貨,然後從團隊計酬的模式中獲得獎金,或是由自己進貨而以直銷價販售給他們(畢竟很多直銷商是不會存有賺一手的觀念),再由直銷公司的物流系統直接將商品送到使用者手中,這時候直銷商賺的是直銷公司給的進貨獎金,而這些由直銷公司給付獎金的情況,由於直銷商所得的內容明顯,課稅是不會有爭議的。但由於在稅賦實務上,存在個一時貿易盈餘的「營利所得」,而它的計算標準是直接用全年度的進貨總額去乘以固定比例來當作是直銷商的所得,坦白說,如果民眾為了使用某家直銷公司的商品,自己付錢加入該直銷公司成為直銷商,之後卻必須因為購買商品而另外被課稅的話,是不是合理?或是一體適用的過程中,真的符合「租稅公平原則」嗎?或許都值得稅務機關進一步去思考。

段標:5萬元以下免稅額8年未調整
其實當我們一昧的對於稅務機關課稅的方式存疑時,我們並沒有忽略掉現階段的實務作法確實在某個程度上是有考慮到直銷商自用的部分,也就是說,稅務機關曾在87年間有個函示(內容參照財政部87年8月6日台財稅第871957401號函),指出直銷事業的個人參加人,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新台幣5萬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業所得。如果說稅務機關仍然堅持對於個人直銷商必須就一時貿易盈餘的「營利所得」來課稅的話,至少也應該來檢討上述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規定的門檻5萬元是不是合理。其實,這個議題直銷業界早已多次與財政部賦稅署溝通、爭取,不過主管機關在另有考量的情形下,並沒有獲得正面的回應。雖然在溝通的過程中,直銷業者提供了相當多的意見及數據予稅務主管機關,但在此簡單再提出兩個理由,供稅務機關在判斷是否應就相關門檻進行檢視時參考:其一,在直銷實務當中,有些直銷公司規定加入成為直銷商的門檻,可能一次購買的金額就超過5萬元,例如生前契約、數位學習課程、健檢卡、淨水器或電話節費系統等等,而類似銷售這種高單價的商品,恐怕在未進行判斷是否自行消費之前,就可能直接被認定需要核定稅額,其實這並不合理(雖然直銷商可舉證自己使用,但如果是高價化妝品舉證恐怕就不容易)。其二,歷年來稅務機關對於綜合所得稅當中的扣除額認定已多有提高,再加上相關物價水準難免也有所波動攀升,以一個8年前(民國87年)核定的門檻,是不是仍可以適用在現階段的直銷現況,似乎可以考慮進行調整。
每年到了報稅的時期,往往會有直銷商因為意外發生的稅賦問題,打電話向直銷公司抱怨,很多甚至會質疑在購買商品時,已經遭直銷公司轉嫁5%的營業稅,事後竟然還另需就進貨的商品總額再度核算《一時貿易盈餘的營利所得》,等於就同一個進貨行為被核扣兩次稅額。為了避免每年不斷上演類似的爭議,除了有賴稅務機關依照直銷實務的轉變與運作情形,思考如何達到真正的稅賦公平之外,至少現階段建議稅務機關先對行之多年的課稅門檻,於衡量相關的物價水準或通貨膨脹率後,進行妥善的修正,相信這對於直銷業界將是正面的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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