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直銷事業進入台灣,由於個人詮釋的角度與方式不同,十數年來在爭爭嚷嚷之際,始終對「直銷」與「直銷」的定義莫衷一是。但是聰明的立法院諸公,在民國八十一年卻作了一個最睿智的定義。於是在公平交易法第八條中下了一個名稱,叫做「直銷」。
「直銷」這個名稱出現以後,的確是一個「名詞」來釐清了「直銷」與「直銷」的不同。而令人敬佩的是,「直銷」一語道破人在這個事業裡面的價值,以及「人際關係」的行銷方式。
從名詞上,在國外直、直銷商都叫做Distributor,實在看不出兩者中有何不同。更何況Distributor也可能是一個送貨單位,顯現不出有任何「人」的存在。
當然,「直銷商」是台灣直銷事業裏,最早用的稱謂。但是在這個稱謂底下,只可以看出「直銷」是行銷流通層級的減少,代表著直接把商品送到消費者手中的行銷意義,似乎也看不出有關「人」的具體存在。
而「直銷」也包括了「媒體銷售」,如郵購、有線電視廣告銷售;「機器銷售」,如自動販賣機;及「人員直銷」,如訪問販賣方式等。除了「人員直銷」的方式之外,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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