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直銷之立法意旨,首重防制不肖商人利用直銷之特性,予以變質,遂行其詐欺斂財之目的。尤者,直銷係透過人脈與獎金的結合,來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所講究者應為有「傳」有「銷」,即其間應確實存在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且獎金之發放應來自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利潤。
反之,直銷制度設計倘使參加人僅著眼於介紹他人加入,以獲領獎金,至於直銷商品或勞務之提供與否,及與其價金是否相符等均非所問,則已流於拉人頭領獎金之弊害,況直銷組織在人際脈絡的層層複製下,具有相當之擴散性,參加人數之累積迅速且眾多,一但發生問題,最後受害的還是廣大的參加人,輕者蒙受金錢損失,重者影響家庭生計,並引發重大社會經濟問題,而應立法加以禁止。
申言之,直銷制度之利基,係將縮短行銷通路所撙節之費用分配予消費者及參加人,或具有利潤回饋與共享之美意,倘善加利用,尚無加以禁絕之理,惟應將直銷制度納入立法規範,以維護交易秩序與參加者利益,促進經濟之安定,並防範直銷制度變質與脫序之弊害發生,進而導引該業的良序發展。
依公平交易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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