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字塔行銷案】
甲是J公司負責人,未依法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實施直銷,即以直銷方式銷售美容保養品並招募會員。據悉,J公司的新進會員(下稱A),必須於加入時購買新台幣1萬元的商品(1單位),方取得銷售公司商品及推薦他人加入的權利。A推薦一名新人加入,得領取5百元零售獎金,而自新進會員推薦第二名新人加入公司後,A得開始領取組織獎金,每多一人可領取1千元,推薦10人得領取1萬元,A並得晉升為「大使」。當A所推薦之新人依相同模式再推薦10人加入時,A可晉升為「經理」並領取5萬元,而在「經理」等級以上,還有「水晶」、「鑽石」等級別,可領取的組織獎金隨著層級而提升。J公司經營一段時日後遭人檢舉,檢察官發現J公司商品售價遠高於市價近10倍,且會員退貨多遭刁難,遂以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為由將其起訴。
直銷與老鼠會(pyramid selling),一則合法,一則違法,有如光明與黑暗一般。合法的直銷(我國公平交易法稱「直銷」),直銷商僅需支付一定代價(通常金額不大),便可銷售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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