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價售貨案】
甲係A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A公司係經營直銷業務。甲自民國84年6月間起,招募不特定人加入A公司成為會員,並由A公司出面向日本國進口廉價食品,加註可治療糖尿病等醫療效果之標示後,以直銷方式高價出售予會員,A公司同時安排每位會員向銀行辦理消費性貸款新台幣30萬元,會員則簽具同意書,於銀行核撥後,由A公司領取款項,會員則領取低廉產品從事直銷,而A公司對此復設立業績,培育獎金等各項目,鼓勵會員再招攬會員入會,以獲取高額獎金,如第一代會員在一月內吸收六名會員,而該入會之六名會員復均按第一代會員之方式向A公司購買直銷產品,則該第一代會員可獲取100萬元獎金,第二代六名會員第二月,如每名再吸收六名會員,而被吸收之六名會員,仍按同樣方式辦理消費性貸款,並向A公司購買直銷產品,則該名第一代會員可再獲取200萬元,如此一再傳遞,最高可至第六代。A公司於84年6月間,即吸收會員251名,並向銀行貸得7千萬元,甲並將貸得之金額部分胡亂購買股票,部分納為己用。試問:甲及A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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