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規定,「小客車行駛於公告之快速道路,其汽車駕駛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之罰鍰」,所以小客車若行駛於快速道路時,不論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都應繫上安全帶,否則,不僅警察可以開單,甚至可使用照相之方式來舉發。
現今之交通法規係隨時宜而修改進步的,有些法條可能本就明定,但其詳細之實施辦法或宣導方式,可另由交通部以函令或解釋的方式加以補充之。如最近執法甚厲之酒醉駕車,其本就係規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第86條,「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倍受爭議的酒精含量,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之規定「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車」,該標準係作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行政罰之依據,但其可否準此為刑事罰有關「酒醉」駕車處罰之依據,仍需以法院的實際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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