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最近認定兩家分別設於高雄市和台北市,為同一負責人所主持的公司,涉某月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而決議移送高雄及台北地院檢察署偵辦。
本案將來如果經過地檢署起訴甚至判刑的話,將是國內公平交易法實施後的第二宗老鼠會案例,所以值得在此把案情說明,避免爾後有類似情況而受害。
高價訓練是入門磚
位於高雄市的某公司,係以各種不同的虛設公司名稱,或某某外商公司等等名義,公開登報徵募職員,其廣告上只列有電話號碼或兼有信箱號碼,而無公司地址。
應徵求職者以電話或寫信應徵時,該公司即要求對方留下姓名、電話、地址等資料,經公司逐一過濾,以避免各部門有重覆徵者面試。在公司實施所謂的職前講習課程之後,即針對該員工各項背景資料,決定是否進一步加以吸收。
如果公司認為可以吸收的應徵者,就個別通知將被錄用,但是需要配合接受公司所辦的潛能訓練課程,才能成為正式職員。等到這些新進人員繳交了新台幣兩萬八千元報名費,接受為期兩天一夜的訓練課後,隔日正式到公司上班時,才知道公司不給任何底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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