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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法規

傳保會管不到的直銷糾紛 當事人該如何尋求救濟?


分類 / 直銷法規
作者 / 范晉魁
期數 / 第370期

    傳保會管不到的直銷糾紛 當事人該如何尋求救濟?


朗讀:

 

案例

老王是好國民直銷公司(下稱好國民公司)的高階直銷商,近期推薦實力派的新人阿花加入下線直銷商,阿花自老王處得知,直銷商可選擇加入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下稱「傳保會」),倘將來發生直銷糾紛,傳保會可為雙方調處,故兩人皆選擇繳納「保護基金」,依法享受保護。

 

詎料,阿花成為直銷商後赫然發現,好國民公司竟有嚴重「內捲」現象,內部惡性競爭、搶線事件頻傳,旁線直銷商小健為搶業績花招百出,不僅從老王的下線直銷商拉人,更在公司網站發布不實言論,誹謗老王私生活不檢點,造成老王名譽受損,業績也嚴重下滑。

 

此際,好國民公司正因應疫情推出行銷活動,凡直銷商訂貨量達標即贈送德國進口紅外線額溫槍,老王為保住聘階,不惜鋌而走險,私下向阿花借貸大筆款項訂貨,並將公司贈送的德國進口紅外線額溫槍,在網路拍賣平台註冊帳號販售,嗣老王被行政機關查獲,處以罰鍰並命立即停止刊登違規產品,且向公司訂購的產品銷量亦不如預期,也無力清償阿花之借款,至此,老王及阿花的直銷事業皆陷入困境。

 

試問:老王被旁線直銷商小健拉走下線,並遭誹謗名譽受損,又被行政機關裁罰處分,老王得否向傳保會請求調處?此外,老王無力清償借款,阿花得否向傳保會請求調處?

 

辨析

上篇主題「保護基金」,已詳述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之目的,即是維持直銷保護機構「傳保會」運作所需;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傳保會的保護對象僅限完成報備且已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之直銷公司及直銷商,並可受理兩者間的民事糾紛調處,協助直銷商提起訴訟,代償及追償直銷事業因民事爭議對直銷商應負之損害賠償等,可見傳保會受理糾紛調處案件有其限制,故本篇將進一步探討,有關傳保會無法解決的直銷糾紛及其他救濟管道:

 

一、傳保會無法受理的直銷糾紛有哪些?

1.何謂直銷糾紛?顧名思義即是經營多層次傳銷(下稱直銷)所衍生的相關糾紛,所涉及主體可能是直銷公司、直銷商及消費者,若從法律角度觀察,大抵可分為3種類型:民事糾紛、刑事糾紛及行政糾紛。除前文已提及直銷公司與直銷商間的民事糾紛之外,實務上常見的旁線直銷商搶線、直銷商間私人借貸關係、直銷商與消費者間等其他民事糾紛;直銷商涉嫌個人犯罪行為,如上線直銷商冒用下線直銷商名義訂貨、誹謗他人名譽等刑事糾紛;直銷公司未依主管機關規定完成報備,所販售商品標籤、仿單或包裝未依規定填載,直銷公司或直銷商不具備藥商資格,卻販售醫療器材,而遭到行政機關裁罰處分等行政糾紛。

 

2.由於傳保會的保護對象僅針對完成報備且已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之直銷公司及直銷商,並受理兩者間的民事紛爭調處,故上文所述其他民事糾紛(直銷商搶線、私人借貸、消費者爭議)、刑事糾紛(直銷商個人犯罪行為)、行政糾紛(遭行政機關裁罰處分),則一概不包括在傳保會可受理調處之範圍內,直銷商需另循其他管道救濟。

 

二、經營直銷涉及旁線直銷商搶線、直銷商間私下借貸關係,或直銷商與消費者間等其他民事糾紛,該如何救濟?

 

1.依前述可知,傳保會僅受理直銷公司及直銷商間的民事糾紛調處,例如:獎金發放、停權、退出退貨等疑義,至於實務上常見的旁線直銷商搶線、直銷商間私人借貸關係、直銷商與消費者間等其他類型的民事糾紛,皆無法請求傳保會為雙方調處,此時即回歸一般常見的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作成判決方式解決。

 

2.由於透過法院訴訟作成判決,不僅請求的一方需先繳納裁判費,並須經過數個審級審理,程序相對冗長,且雙方易形成對立的關係,若考量以較為平和、快速、便宜的方法解決紛爭,還能選擇「調解」或「仲裁」等訴訟以外的方式解決,就是所謂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而「調解」與「仲裁」都是透過當事人遴選信賴的公正第三人來解決紛爭的方法。

 

若雙方都願意接受「調解」,可就近向所在地的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消費糾紛調解,亦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而「仲裁」則是向仲裁機構提出。

 

兩者在結果上的最大區別,仲裁庭做出的判斷,在當事人之間具有實質拘束力,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若有一方不遵守,他方可執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仲裁法第37條、第47條);調解人所做的建議,則無拘束力,雙方得自行決定是否接受建議,但若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且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30條)。

 

三、經營直銷涉嫌直銷商個人犯罪行為等刑事糾紛,該如何救濟?

 

1.經營直銷涉嫌直銷商個人犯罪行為時,因為刑事犯罪追訴結果,通常涉及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相較於民事紛爭處理的結果,對當事人影響往往更加深遠,故在涉嫌個人犯罪行為的場合,除需仰賴檢察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偵查及取證之外,一個行為只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為犯罪行為時,才能依法定罪處罰。若在行為發生時,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為犯罪行為者,即不受刑事處罰,無法律即無犯罪,這也就是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則,亦即國家不能擅斷或恣意對人民實施處罰,必須讓人民可以預見法律規範、保障人權。

 

2.需留意的是,無論刑法或其他特別法之中設有刑事處罰規定的犯罪類型,皆可區分為告訴乃論罪或非告訴乃論罪。所謂「告訴乃論罪」,應由被害人或有權提起告訴的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可以開啟偵查及起訴,若檢察官在未經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的情況下起訴,法院將依法為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且只要是告訴乃論罪即受6個月告訴期間的限制,若超過6個月才提起告訴,檢察官就會依法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若是「非告訴乃論罪」,則不受前述由告訴權人申告或告訴期間的限制,檢察官一旦發現犯罪,即便無人提起告訴,亦可開啟偵查及起訴,故兩者在法律程序處理上會有很大的不同。

 

3.設若直銷商遭他人誹謗名譽,該行為人涉嫌刑法上的誹謗罪(刑法第310條),屬告訴乃論罪,此際名譽受損的直銷商(被害人)應在6個月告訴期間內,到警察局報案或至檢察署提出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倘確認行為人有犯罪嫌疑,檢察官將對之起訴,進入刑事法院審理,最終由法院審認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並為裁決,而名譽受損的直銷商也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名譽受損的賠償。

 

經營直銷若遭到行政機關裁罰處分等行政糾紛,該如何救濟?

 

1.眾所周知直銷制度是一種優質行銷模式,鑑於該制度的特殊性,易淪為不肖商人從事詐欺、斂財、非法吸金工具,為杜絕違法、健全市場交易機制,以保護直銷公司、直銷商及消費者,即有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介入監督並建構完整法制措施之必要,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及相關法規,隨之應運而生。

 

為此,立法明文規定,直銷公司在開始實施直銷行為之前、事後變更或終止時,需先向公平會報備始得實施,而直銷公司及直銷商在從事直銷行為時,負有相關法定義務,或有依法令限制不得從事之行為等,若未遵守相關規定,則無論直銷公司或直銷商,都將面臨公平會或其他行政機關的裁罰處分。

 

2.假設直銷公司或直銷商不幸遭到行政機關裁罰(行政處分)時,因屬行政糾紛,無法由傳保會為雙方調處,應改循行政救濟途徑處理。第一階段的行政救濟程序為「訴願」,僅在行政體系內部進行,當被處分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時,原則上應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在特定類型案件中(如:醫療器材管理法的「復核」、稅法的「複查」、健康保險的「審議」、專利法的「再審查」等程序),例外要求人民需先向原行政處分機關尋求補救或改善,之後才能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否則貿然訴願將遭到駁回,即是「訴願先行程序」。

 

若對於訴願決定不服或提起訴願未獲決定的案件,再進入第二階段的司法體系審判程序,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可分為:請求行政機關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撤銷訴訟),或就申請事項作成特定處分(課予義務訴訟),或為財產上及非財產給付(給付訴訟)等類型。

 

3.此外,「醫療器材」不同於一般商品,只有取得販售許可的醫療器材商及藥局才可以在網路販賣(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3條、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第3點),而「德國進口紅外線額溫槍」屬於第二等級醫療器材若民眾或店家不具藥商資格即不得在網路販售,違反者將被行政機關處以罰鍰,並命立即停止刊登違規產品(醫療器材管理法第70條)。

 

4.綜上所述,若直銷商不具藥商資格,依法即不得在網路販售醫療器材,故亦不得在網路販售第二等級醫療器材「德國進口紅外線額溫槍」,倘被行政機關查獲裁罰(行政處分),若對該行政處分不服,應循行政救濟途徑處理,又此屬例外應遵守「訴願先行程序」的特定類型案件(醫療器材管理法第72條),故直銷商必須先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提出異議申請復核,假如復核被駁回,之後才能向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若對訴願決定仍不服,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結論

一、案例解析

 

1.依前述探討可知,傳保會僅受理直銷公司及直銷商間的民事糾紛調處,例如:獎金發放、停權、退出退貨等疑義,至於實務上常見的其他民事糾紛(直銷商搶線、私人借貸、消費者爭議)、刑事糾紛(直銷商個人犯罪行為)、行政糾紛(遭行政機關裁罰處分),則一概不包括在傳保會可受理調處之範圍內。在本案之情形,老王及阿花因經營直銷陷入紛爭,兩人雖有繳納「保護基金」,依法可享受傳保會的保護,但由於兩人所涉及的糾紛,傳保會皆不受理調處,應另循其他管道救濟。

 

2.首先,老王被旁線直銷商小健拉走下線,乃旁線直銷商搶線,而阿花欲向老王請求清償借款,則是直銷商間私人借貸關係,該等糾紛均屬於其他民事糾紛,兩人可選擇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做成判決,或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即「調解」或「仲裁」方式解決,且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或仲裁人做出的仲裁判斷,皆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倘有一方不遵守,他方可執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3.再者,老王遭小健在公司網站發布不實言論,誹謗私生活不檢點,造成老王名譽受損,為涉嫌誹謗罪的刑事糾紛,老王可以檢附相關違法事證,如:小健在好國民公司網站發布誹謗留言的截圖等,至警察局報案或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但應留意誹謗罪為告訴乃論罪,需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由檢察官開啟偵查及起訴後,再由刑事法院審認是否構成犯罪,老王並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名譽受損的賠償。

 

至於老王在網路拍賣平台販售「德國進口紅外線額溫槍」,被行政機關裁罰部分,若老王對該行政處分不服,需先向原行政處分機關申請復核,假如復核被駁回,之後才能向其上級機關提出訴願,若對訴願決定仍有不服,則可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二、結語

鑑於直銷制度的特殊性,易淪為不肖商人從事詐欺、斂財、非法吸金工具,隨經營方式的變革,以「人」為本的經營模式,亦難免衍生紛爭,除直銷公司及直銷商間的民事糾紛,可選擇由傳保會調處之外,其他實務上常見的民事糾紛(直銷商搶線、私人借貸、消費者爭議)、刑事糾紛(直銷商個人犯罪行為)、行政糾紛(遭行政機關裁罰處分),亦可各循不同管道救濟。

 

因此,筆者建議,直銷商在加入直銷公司之前,最好多方了解、提高警覺,隨時補充法律常識,或參加相關教育訓練,直銷經營過程一旦產生疑慮,並應諮詢專家,切勿因一時不察陷入不法,導致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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