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管理辦法》出爐的啟示
分類 / 發行人的話
作者 / 李久慈
期數 / 第52期
《直銷管理辦法》出爐的啟示
朗讀:
中國大陸第一份全國性的《直銷管理辦法》已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今年元月15日,在青島市召開的《全國直銷管理工作座談會》中正式宣讀公佈。這份管理辦法是繼1995年10月公佈《審查清理直銷企業實施辦法》以來,對於直銷在中國大陸發展最重要的一份文件。
有限開放高度管理
從1992年台灣實施「公平交易法」,1993年馬來西亞實施「直銷法」,1995年韓國實施「直銷法」,到1997年中國大陸頒佈「直銷管理辦法」,直銷在各國的規範與管理已是一種共通模式,而法令的推行,也為直銷建構了一個良性的發展空間,直銷將在下一個世紀,與資訊網際網路(Internet)共同成為企業經營的兩大網路型態。
中國大陸自從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發展的腳步雖快,仍有許多企業機制需要逐步調整,《直銷管理辦法》的出爐,雖然意味著直銷在中國大陸已取得了合法的發展空間,但並非立即的全面開放,現階段應該僅止於「試點」階段,也就是「有限開放,高度管理」,從實踐中來檢驗真理。
管理辦法嚴謹明確
在《直銷管理辦法》中,有幾點特別值得我們注意:
第一、統一採用「直銷」稱謂,而棄「直銷」名詞。事實上,由於直銷與直銷名詞的混用,對各國政府的管理造成了極大的困擾。《直銷管理辦法》明確地將直銷定義出來,而與一般的「直效行銷」、「企業自營」等直銷行為加以區別,實為明智之舉。
第二、統一口徑、嚴格審理。統一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把關,各省市工商行政局監督管理,並做好日常稽查工作,如此可免除各地區鬆緊不一,以致不肖業者魚目混珠的情形。
第三、加強對直銷員的管理。經批准的直銷企業必須在直銷員參加直銷活動之前對其進行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從業知識、國家有關法規、以及職業道德等方面的教育。直銷員從事非法直銷,直銷企業對此沒有盡到管理責任,該直銷員以及該企業均應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對直銷企業的培訓方案加以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的培訓方案,應當報管理機關備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業務培訓的授課人員應有明確的身份證明、無犯罪記錄。港、澳、台人員或者外國人作為授課人員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除了以上幾點之外,關於產品價格、產地、退貨等問題皆有明確規範。比較台灣的公平交易法,這份直銷管理辦法要更明確、嚴謹得多,也具體展現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直銷在各地方的發展,已能充份有效的掌握。任何想要在中國大陸發展直銷事業的企業或個人,對這份直銷管理辦法絕不能忽略,應審慎研究,配合政策,方為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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