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政憲
許多直銷事業在向公平會報備實施直銷之資料,或在處理參加人主張解除或終止契約後,對於向參加人主張扣除費用時,經常會有「運費」是否屬於法定可扣除項目產生疑義。以下就「運費」的性質作簡要的說明。
段標:公平交易法(下稱本法)第23條之1所規定可主張扣除的「運費」之性質
按本法第23條之1規定,直銷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14日內以書面通知直銷事業解除契約。直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30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直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參加人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前項之退貨如係該事業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考諸首揭法條所明定之「運費」性質,已相當清楚指出為「前項退貨係該事業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無疑的,該「運費」所指的是,參加人因解除契約後,直銷事業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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