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網路填表入會,直銷公司將受罰
分類 / 直銷法規
作者 / 許宏仁
期數 / 第191期
接受網路填表入會,直銷公司將受罰
朗讀:
許宏仁
(解析)
依照公平交易法的規定,政府所管理的直銷,是指直銷公司要求直銷商給付一定代價之後,才能因此去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以及「介紹他人加入成為下線」的資格,並基於這個資格,有權要求直銷公司支付獎金的情形;因此,直銷公司是可以要求直銷商於加入時繳交入會費用,除此之外,直銷公司也可以要求直銷商向公司購買一定數量或金額的商品當作是他加入的條件。
直銷公司可收取合理及必要的入會費用
在這裡需要注意到的是,直銷公司收取「入會費用」的合理性及必要性,還有是不是有將入會費用充作獎金發放的來源,如果有的話,這些獎金屬性將會被歸類為是基於介紹他人加入的所得,進而檢討是否有構成老鼠會的可能。
另外,直銷公司雖然可以要求直銷商在加入時,向公司購買相當金額的商品,但如果直銷公司是要求新加入的直銷商應該向他的上線直銷商購買,並容許他的上線直銷商從中賺取商品售價與進貨價格之間的差價,以當作獎金來源的話,也可能會衍生出跟上述相同的結論。
固然在形式上看起來,上線直銷商的獎金來源是來自於銷售商品的價差,但實際上來說,由於向上線直銷商購買商品是加入直銷組織的條件,因此,在加入的過程當中,雖然表面上是有商品買賣的情況存在,但仔細去剖析當事人間的關係,便會發現直銷公司在將商品銷售給上線直銷商時,已經賺走了它應有的利潤,而當它再要求上線直銷商將進貨的商品轉賣給新加入的直銷商時,這時候直銷公司並不再有獲得其他的利潤,所以,可以推測直銷公司之所以願意做這樣的規定,實質上便是為了把相關商品之間的價差,充作是上線直銷商的推薦獎金,並藉此鼓勵所屬的直銷商不斷的開發新的直銷商來獲得相關的獎金。
也就是說,直銷商每介紹一個新直銷商加入,他立即可以獲得產品轉售價差的「介紹獎金」。這當然會被討論到,這部分的「獎金」是不是來自於介紹他人加入所得的。
獎金制度需載明於參加契約
另外,在直銷商從事直銷業務的過程中,雖然大多數是經由上線或推薦人的介紹或輔導而加入直銷公司,而且上線直銷商或推薦人通常可藉由自己建構的銷售網絡中的團隊業績來獲取佣金、獎金,但直銷商並不是因此就需要與他的推薦人簽訂契約,而仍然是由直銷公司來對每一個直銷商履行告知義務及簽訂參加契約。縱然直銷組織有依據團隊業績計算獎金的情形,實際上這只是屬於獎金制度中的一環,依照法律規定,這部分也應該是屬於參加契約的內容。
直銷公司與直銷商所簽訂的參加契約,相關的契約條款是受到直銷法令的規範與限制,除此之外,參加契約必須要以書面方式呈現。因此,如果直銷商是經由網路填表加入或是未實地與直銷公司簽訂契約,原則上從保護直銷商權益的立場來看,這並不影響直銷商所取得的資格與報酬,但直銷公司將因此被認為違反相關直銷法令的規定,而會遭受到公平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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