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在國內經歷了十多年的無明確法律規範時代後,終於在民國八十一年二月間「公平交易法」及「直銷管理辦法」陸續施行後,開始接受法律的約束和行政部門的管理。
立法規範條文需明瞭
直銷係廠商為達到廣泛促銷其商品或勞務之目標,所採取的一種行銷通路。只要直銷制度正當合理,使參加人所獲得的報酬能與他去從事推廣或銷售商品所付出的心血成正比,而沒有坐享其成或不勞而獲情形,基本上政府沒有特別加以管理的必要。但是由於此類行銷型態曾被改裝成以獵人頭獲取暴利的工具,因此長久以來社會各界即期待能夠有一專門規範變質直銷的法令。
公平交易法前年在立法過程中,曾有許多學者專家及立委質疑將直銷併入公平交易法中規範是否恰當?因為外國多是將拉人頭斂財的行為單獨立法予以禁止。後來立委們顧慮直銷在國內日益盛行,牽涉層面很廣,若另行立法,恐將緩不濟急,仍然三讀通過了目前公平交易法中規範直銷的第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和第四十二條等條文,對於想要從事直銷的民眾,公平法中這些規範條文一定要先有認識。
保障參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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