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台灣公平交易委員會所進行之調查,現今台灣從事直銷或相關事業的人口已達210餘萬,而其總營業額額更達新台幣400餘億,充分顯示其市場的蓬勃與無限商機。產業快速發展與勞動人口高度的參與,不僅創造出可觀的產值,更因而誕生眾多收入遠高於傳統薪資的直銷新貴,自然引起稅務機關關愛的眼神,然而產業性質的特殊以及相關法令的未盡完備,直銷業課稅問題始終是爭議的焦點。
直銷業課稅方法及類別
有鑑於此,在歷經數年的研修,直銷業的課稅問題,終於在1994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大致確定。依據財政部該函的解釋,直銷事業參加人之稅務可分為兩大類:
一、個人直銷商
(一)零售利潤(一時貿易之盈餘)
個人直銷商所有進貨,年終時均按產品性質視為營利所得。稅額計算則依:
1.進貨資料計算銷售額:先按建議(參考)價格計算,或按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總銷售額。
2.稅率再依6%純益率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歸入課稅。
(二)進貨業績獎金或各種輔助費
1.因本人直接進貨業績而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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