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7年8月第301次委員會議決議,某國際興業有限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及直銷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該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暨直銷管理辦法之行為分別如下:
一、混淆「直銷商」與「消費者」資格條件,於參加人加入其直銷組織或計畫前,做虛偽、隱瞞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多層次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混淆視聽學子受騙
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1.該公司任命其參加人,刻意隱匿其為公司之參加人身份及從事直銷之事實,以問卷調查方式,偽稱可介紹高薪打工,並誇大獎金收入等,勸誘購買商品加入該公司直銷組織,同時並以各種不同理由,要求被推薦人當場拆封商品及對父母隱瞞參加直銷之情事。
2.除非被推薦人於購買商品時明示並無參加該公司直銷組織之意願,可視為單純之消費者外,否則仍應視為該公司直銷組織之參加人,故類此情形如要求退出退貨時,該公司悉應依規定退貨,惟該公司卻認其未具參加人資格,拒絕退貨。
3.該公司對已逾消費者4天滿意保證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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