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願的故事之二十一
分類 / 直銷法規
作者 / 許宏仁
期數 / 第190期
許願的故事之二十一
朗讀:
許宏仁
(解析)
雖然從形式上來看,參加契約的內容都是由直銷公司單方面來訂定,直銷商無法個別就每個條文表示意見,似乎對直銷商權益的保護有所欠缺,但正如我們前面所提到的,立法管理直銷,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在保護直銷商權益,因此,在直銷相關法令當中,自然會有規範參加契約條款內容的法律規定。以之前所舉的參加契約條款為例,簡單就直銷法令中的相關規定概略說明。
契約條款應表明從事直銷行為
依照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直銷事業以廣告或其他使大眾可得知之方法招募參加人時,應表明係從事直銷行為……」,因此於契約條款的開宗明義,即讓直銷商知悉它所加入的即是一個直銷事業(參照條款1)。
其次,依照管理辦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直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直銷組織或計畫時,應告知相關特定事項,並將該等事項載於參加契約中。鑑於相關事項的內容繁雜,並無法一一載明於書面參加契約中,於是將相關事項彙整記載於「事業手冊」中(參照條款2)。
依照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直銷公司依法應於其主要營業所備置經會計師簽證的上年度財務報表,而直銷商符合一定資格,便可要求查閱;並將相關事項記載於參加契約中(參照條款3)。
另依照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有關直銷商退出直銷組織的權利義務事項,除內容有利於直銷商外,應包括直銷管理辦法第23條之1至第23條之3規定,因此,於本「參加契約條款」中即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將相關規範內容載入參加契約當中(參照條款4、5、6)。
應將特定違法行為列為參加人違約事由
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直銷事業應將特定違法行為列為參加人違約事由,訂定處理方式並確實執行。亦即直銷事業固可訂定相關條款規範直銷商,但特別有5項特定的違約事由,直銷公司務必將它們列入參加契約中,並事先規範出處理方式,而且事後也應該確實執行(參照條款7)。
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直銷事業以參加人違反營運規章、計畫或其他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而解除或終止契約者,對於該參加人提出退貨之處理方式,應於契約中載明。」亦即直銷公司以直銷商違約而與他解除或終止契約時,有關被解約的直銷商提出退貨的申請時,直銷公司應事先將相關處理方式載明於參加契約中(參照條款8);實務上,曾有直銷公司表示在此種情形下,不受理直銷商辦理退貨。
依照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直銷相關法令」也是應該記載於參加契約中的事項,固然也有直銷事業將直銷法令鉅細靡遺記載於參加契約中,但實務上,大部分的直銷公司會將直銷相關法令記載於「事業手冊」中,其內容包括直銷管理辦法全文、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23條、第23條之1至第23條之4、第35條、第41條、第42條、第42條之1及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29條等相關規定(參照條款9)。
可以事業手冊作為契約附件
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直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直銷組織或計畫後,應對其施以直銷相關法令及事業違法時之申訴途徑等教育訓練。」從這個條文的規範意旨,可以看到是希望藉此讓直銷公司及直銷商均可以意識到直銷行為係受到法律規範,並由公平會處理相關違反法令的行為(參照條款10)。
一如前面所提到的,直銷事業應告知或登載於參加契約中的事項十分繁雜,鉅細靡遺的規定在擬簽訂的參加契約書中將有所困難,因此,在技術上可藉用彙編「事業手冊」的方式作為契約的附件,並在契約條款中載明「事業手冊」的內容也是構成參加契約的部分,並確實將「事業手冊」交付給直銷商(參照條款11)。
另為避免直銷公司因故意或過失,而沒有將構成參加契約條款重要內容的「事業手冊」交付給直銷商,因此,在參加契約條款最後,必須經直銷商簽名確認,並應具體填載「本人確已領得事業手冊」等文字,以確保直銷商除知悉「事業手冊」的內容之外,並已確實領取,同時亦可避免爭議(參照條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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