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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法規

漫談直銷業務檢查


分類 / 直銷法規
作者 / 許宏仁
期數 / 第141期

    漫談直銷業務檢查


朗讀:


一、前言
台灣關於直銷之主管機關乃係執掌公平交易法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然而公平會於其成立之初即被定位為競爭法之主管機關,對於其同時併為直銷主管機關之雙重角色,在執法程序上自然未能等同視之。公平會對於涉及競爭法案件之執法,極大部分是因檢舉人對於違法事業提出檢舉,少部分則因為社會輿情關注所進行之主動調查案件;然對於直銷之管理,其案件來源雖仍有因檢舉人提出檢舉所致,惟公平會對於直銷主動進行查處之案件,在比例上顯然是高於主動調查違反競爭法案件之比例 。
何以公平會對於主動查處違法直銷行為如此積極?固然在競爭法領域中,通常主管機關基於尊重市場機制之原則,並不主動對於輕微或短暫之影響競爭行為進行查處;然而對於同時身為直銷之主管機關公平會而言,其所維護者乃參加人權益之保障事項,其非僅扮演處理直銷事業與參加人間交易紛爭之角色,更重要者,其對於直銷事業有其法令上之管理義務。為履行該管理義務,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賦予公平會訂定直銷管理辦法,而依據該辦法第五條規定,直銷事業應於實施直銷行為前向公平會報備,惟報備程序始終僅是書面送交主管機關備查之程序,對於直銷事業之動態經營情況,倘未能實地親訪瞭解,實未能竟其管理之功;因此,管理辦法中特規定公平會得有隨時派員檢查直銷事業於我國境內發展狀況之權限,而諸多主動調查之直銷違法案件,有許多即係肇因於公平會實施業務檢查後所發現者,足見公平會之業務檢查對於直銷之管理具有相當重要性。因此,直銷於積極發展直銷業務之際,對於主管機關之業務檢查作為,仍須有所瞭解。

二、業務檢查之內容
從公平會所製作之「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統計表」中可得知,自81年該會成立迄93年6月底止,計有2263件處分案件,其中關於直銷部分,計有275件;而基於公平會主動調查所查處者,計有337件處分案件,關於直銷部分,則多達134件。亦即直銷之處分案件數僅佔所有處分案件數之1.26%,然而主動調查所致之處分案件數佔整體主動調查案件數之比例則為39.76%,而其他非直銷部分之處分案,其經由主動調查所查處者,僅佔10.21%;甚者,倘僅從直銷查處之案件觀察,主動調查之案件數佔整體處分案件數之比例更高達48.77%,幾乎每2件關於直銷之案件中,即有1件為主動調查所查處者。資料來源請參閱公平會網站:http://www.ftc.gov.tw 。
* 作者現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室專員。
按為瞭解直銷事業實際經營直銷業務之情形,公平會依法得對其進行業務檢查,然公平會囿於人力,無法對於已報備之七百餘家直銷事業一一進行業務檢查,即使將範圍僅限於現仍有營業狀況之四百餘家,亦有力有未逮之遺憾。因此,實務上公平會將符合特定條件之直銷事業優先排入業務檢查之名單中,其中包括:(一)販售無形商品者、(二)獎金發放比例過高者、(三)營業額異常激增者及(四)長期未受檢查者。
對於直銷事業相關應受檢之事項,依照直銷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包括「一、事業整體及各層次之組織系統。二、參加人總人數、當月加入及退出之人數。三、參加人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編號、地址、聯絡電話及主要分佈地區。四、與參加人訂定之書面參加契約。五、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種類、數量、金額及其有關事項。六、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之給付情形。七、處理參加人退貨之辦理情形及所支付之價款總額」;且前揭資料直銷事業平時即應於主要營業所備置,且須按月記載在我國境內之發展狀況。由於直銷事業之相關受檢資料,平時即應備置於主要營業處所,因此如何將法規所規定之事項落實於實務作業中,並符合公平會進行業務檢查之所需,即屬直銷事業於建置營業資料時所應知悉配合者。
茲參照公平會制式之檢查紀錄表(如附錄)分別說明各項應受檢之內容:
(一)事業整體及各層次之組織系統:係指直銷事業應將其直銷組織中各體系之上下線參加人關係予以列表釐清,公平會通常會請直銷事業提供直銷系統組織表供參。
(二)參加人總人數,各月加入及退出之人數:其中參加人數乃指所有曾簽訂參加契約之參加人數,實際活動人數則指每月實際領取獎金之參加人數;另公平會併會請直銷事業填具最近一年「會員人數明細表」。
(三)參加人之姓名、統一編號、地址、電話及主要分佈地區:直銷事業於建置參加人基本資料時,即應將本項所要求之內容予以納入;至於主要分佈地區則依據台灣地區各縣市之位置概略區分。
(四)與參加人訂定之書面參加契約:係指直銷事業實際與參加人簽訂之參加契約書,該書面參加契約之內容需符合法令之規定,通常與向公平會報備者相同;至於有未成年之參加人時,其參加契約書中併應附有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五)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種類、數量、金額及其有關事項:主要係指直銷事業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實際狀況,因此,直銷事業得依照法規要求內容建置按月紀錄之銷貨明細表;另關於銷售金額部分,公平會併會請直銷事業填具最近一年「銷售金額明細表」。
(六)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之給付情形:本項應填具之資料包括直銷事業一整年度之營業額、佣金給付額及獎金發放比例;另直銷事業最近月份之相關資料亦為公平會所關注。另亦將併請直銷事業填具最近一年「會員獎金發放表」。
(七)處理參加人退貨之辦理情形及所支付之價款總額:由於直銷事業對於參加人退出退貨之處理乃屬涉及參加人權益之事項,公平會對此亦採取嚴格之查核方式,通常要求查閱直銷事業所有曾經處理之退出退貨個案及其相關資料,亦即直銷事業於處理相關參加人退出退貨時,除應依法辦理外,更應審慎保存相關資料,俾供查驗所用。
(八)經會計師簽證之上年度決算報表備置於主要營業所:此部分雖非前揭法條所規定之應受檢查事項,然因直銷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要求直銷事業應將本項資料置於主要營業所,致其亦成為公平會進行業務檢查時之受檢事項。

三、業務檢查人員之身分提示
依據直銷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前條資料或命事業定期提供該項資料,事業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違反者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準用第四十一條規定,可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固然直銷事業於法令上負有接受檢查、不得拒絕之義務,然因受檢內容均與其經營直銷業務息息相關,不免涉及營業機密,故直銷事業為確保自身權益,得於受檢前洽請檢查人員出示其身分證明。
按公平會於派員進行業務檢查時,檢查人員均應提出正式公文交予受檢事業收執;其後,則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未出示者,受檢查之直銷事業即得拒絕其所欲進行之業務檢查;倘對於檢查人員之身分仍有疑義,不妨可逕電洽公平會查詢。總之,直銷事業有受公平會進行業務檢查之義務,相對者,公平會之檢查人員亦負有提示證明其執行職務身分之義務。

四、結論
固然許多直銷事業經營一定期間之後,公平會仍未曾派員進行業務檢查,然從公平會對於直銷事業所為之處分案件中觀察,近半數之違法事實,均係公平會於進行業務檢查時所發覺,此顯示直銷事業多有忽略對於受檢事項之維護與管理;另亦提醒未曾受檢之直銷事業亦不應心存僥倖,而須正視公平會從事業務檢查之機制。
既然管理辦法所規定之各項應受檢查事項,同時亦是直銷事業本應按月備置於主要營業所之營業資料,因此,建議直銷事業在不甚影響其電腦資訊管理系統之前提下,不妨參照本文,配合建置一套符合法令要求,且為公平會所接受之受檢資料,備置於其主要營業所中。
末直銷事業對於聲稱前來進行業務檢查之人員,為維護其自身權益,不妨先請其提出公文書及證明身分之文件,以為其執行職務之依據。
(作者現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室專員)

(附錄)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檢查紀錄

事業名稱: 負責人:

所 在 地: 電 話:

統一編號:
依據直銷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即第二十三條規定,紀錄本日檢查結果如下:

檢查項目檢查結果備註

1.事業整體及各層次之組織系統□人工記載□電腦儲存□其他詳見憑證編號____號
2.參加人總人數,各月加入及退出之人數參加人數_____人,
實際活動人數____人。詳見憑證編號____號
3.參加人之姓名、統一編號、地址、電話及主要分佈地區□人工記載□電腦儲存□其他

北部__%,中部__%,
南部__%,東部__%。詳見憑證編號____號
4.與參加人訂定之書面參加契約□有,尚符規定。

□有,不符規定。
□無。
□其他_____________詳見憑證編號____號
5.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種類、數量、金額及其有關事項(1)□人工記載□電腦儲存□其他

(2)□保健食品□美容保養品

□日常用品□健康器材
□其他______詳見憑證編號____號
6.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之給付情形□人工記載□電腦儲存□其他

__年全年營業額_____元

佣金等給付____元,占__%

__年__月營業額____元
佣金等給付____元,占__%詳見憑證編號____號
7.處理參加人退貨之辦理情形及所支付之價款總額□有,尚符規定。

□有,不符規定。
□無。
□其他_____________詳見憑證編號____號
8.經會計師簽證之上年度決算報表備置於主要營業所□有
□無詳見憑證編號____號
9.上列資料保存期限自__年__月開始以____方式保存至今自__年__月開始以停止從事直銷
以上檢查紀錄經受檢查事業在場代表確認無訛。

受檢查事業在場代表簽章:

公平交易委員會檢查人員:

會同檢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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