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平交易法正式施行後,基於管理直銷事業的必要,台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制定了「直銷業管理辦法」,並於1992年2月28日發布施行,此一管理辦法的要點包括了直銷事業之「報備義務」。
依據管理辦法的規定,直銷事業應在開始營業或實施直銷行為前,以書面載明直銷之組織或計畫、營運計畫或規章(並應載明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計算方法)、開始營業日、主要營業所在地、規範參加人權利義務之契約內容、一般交易條款及關於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瑕疵擔保規定,並向公平會報備。
欺瞞者占便宜?
這種規定的主要目的,是希望透過業者的訊息揭露,能讓社會大眾有機會查詢不同廠商的實況,更讓公平會能掌握業者的經營實況,進而建立管制的基礎,並提供社會大眾認識業者經營實況,填補訊息不對稱的機會。
但是顯然事與願違,當「雙軌制」問題爆發時,不論是受影響的社會大眾或是公平會,似乎都未能從報備制度中獲得預估的利益;相對的,對於一些長久以來即被認為合法經營的業者,更反而因此受到波及。
這是因為,合法業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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