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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學術

散布「謠言」之法律責任


直銷學術 / 作者 吳旭洲 / 直銷世紀第218期

    散布「謠言」之法律責任


朗讀:
【案例】A國際直銷公司主打保健食品,旗下多種商品均頗受好評,近期更推出X商品,號稱「上班族救星!這次你再也不能錯過!增強體力、精神百倍、調節生理機能、促進新陳代謝…」,甫上市便佳評如潮。A公司之成功引起同行B妒忌,於是找來幾個X產品的使用者,於平面媒體上大幅刊登:「踢爆A公司的大騙局!使用者親身體驗,X商品只是完全無效的坑錢黑心貨!聽說在美國,好幾個人吃X產品吃到住院,整組壞光光…」云云。B的廣告一出,X產品的銷售額狂跌七成,連帶A公司的其他商品也受池魚之殃,讓A公司氣得牙癢癢。

「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是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法國文豪伏爾泰的這一席話,無疑表達了言論自由的真諦。在民主法治社會中,言論自由是不可或缺的,但並非任何言論都受到保障,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仍得對言論自由做出合理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即是法律對言論自由加以限制之適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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