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我國產業規模的迅速擴充、經濟結構的改變,我國經濟已邁入轉型期。由於任何經濟發展階段都有一定的社會條件與經濟紀律相互配合,在當前經濟建設朝向自由化與國際化的發展目標下,逐步減低政府在市場上的人為干預角色,並建立公平合理的競爭秩序與環境,消除有礙市場交易的阻力,以維護市場的正常運作,實為刻不容緩的事。
有鑑於此,政府乃審酌我國經濟結構與產業政府,制定「公平交易法」,希望藉由公平法的施行,可以使所有的業者都能在公平的基礎上自由競爭,藉此提高事業的經營效率,促進整體經濟資源的合理分配。換言之,公平交易法實施的意義,在本法第一條立法目的中即明白指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
依據公平法所規範的事業競爭行為類型區分,公平法的內容可分為「反托拉斯法」及「不公平競爭法」兩大部分。
一、反托拉斯法部分:此部分所要規範的是企業之獨占、結合及聯合影響行為,由於這種行為易導致企業壟斷市場、濫用市場地位、影響交易秩序,進而直接或間接影響消費者利益,故分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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