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據公平交易法的授權,在訂定直銷管理辦法的過程中,有鑑於想要參加直銷組織的個別民眾,相對於公司而言,通常是力量有限而處於較弱勢的一方,所以管理辦法乃特別要加強保障參加人的權益,在管理辦法的第四條即規定,直銷公司於參加人加入其直銷組織前,有義務告知參加人下列的事項,而不得有虛偽、隱瞞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一、資本額。
二、直銷組織或計畫。
三、營運規章及交易須知。
四、參加人應負之義務及負擔。
五、參加人直接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可獲得利益之內容;如參加人於其所介紹加入之人再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時,可獲得利益者,該利益之內容及取得條件。
六、商品或勞務之種類、價格、性能、品質及用途之有關事項。
七、商品或勞務瑕疵擔保責任之條件、內容及範圍。
八、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產生之權利義務。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拒簽「不平等條約」
直銷公司除了有義務將上列各事項告知要參加的準參加人,而且必須將除了資本額以外的各事項(資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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